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室改造项目国内公开招标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最高人民法院采购中心委托,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室改造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 招标编号:0714-EMTC02-5362
2. 招标项目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室改造项目
3. 招标采购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室信息化改造项目建设内容是在两个会议室房间内,建设智能会议应用系统,实现对审委会会议的流程管理、会议材料制作、会议讨论辅助、会议记录等应用功能,同时建设会议室音视频系统,实现先进、实用的多媒体会议支持。各投标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投标,并根据改造内容提出总体设计方案、项目实施等方案、以及相应的报价等。
本次工程招标的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七章 技术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超过预算金额的投标将被拒绝。
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 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
6. 合格投标人资格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及工程实施服务;
(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和工程实施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都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4) 投标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投标人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或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
(6) 投标人应具有所供部分硬件(至少应包括会议单元话筒、会议主机、高清录播服务器、高清摄像头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所出具的制造商授权函(当投标人不是上述产品制造商时)。
(7) 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8) 投标人所承担的项目在近三年内无不良业绩。
(9) 投标方具有所有与本次招标相关的资质证明或证书。
(10)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按照下述时间、地点和要求购买招标文件:
1. 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 7 月 23 日止,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新中电大厦21层前台;
4.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保密承诺书(原件,具体格式请向招标代理机构索取)。
5. 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2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被否决;
2015年 8 月 5 日下午13:30时(北京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必须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投标人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并签到。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新中电大厦19层第一会议室
招 标 人:最高人民法院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 编:100745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人电话:010-67557312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新中电大厦 |
邮编: | 100036 |
传真: | 010-52579000转9327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
账号: | 110060587018170005696 |
联系人: | 魏靓、许嘉 |
联系人电话: | 010-52579326、52579327、13311129338 |
电子邮件: | weijing@ceiec.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