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州机场边检站监控系统采购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委托将对下列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项目名称:福州机场边检站监控系统采购
2、招标编号:FJGC-G-2015-FS103
3、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 | 采购人名称 | 联系方式 | 地址 |
1 | 福州机场边检站监控系统采购 | 监控 | 1批 | 智能球型摄像机(嵌入式): 1、图像传感器采用≥1/2.8" CMOS或者1/2.8" CCD; 2、图像抓拍分辨率≥1920*1080,帧率≥30帧/秒; 3、水平分辨力≥1000TVL; 4、亮度鉴别等级≥10级; 5、视音频压缩:视频压缩采用H.264;音频压缩采用G.7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 | 0591-28620101 | 长乐市漳港航南路9号 |
4、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人合同包一预算价91.8万元;合同包二预算价5.87万元。
5、投标人资格标准
释义:(1)法人指企业法人,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
6.1购买时间时间:
6.2购买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7、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
8、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2015年8月5日9:00之前提交到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9、开标时间、地点
9.1开标时间:
9.2开标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0.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0.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1、质疑与投诉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2、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投标人关注。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13、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姓名: 赵参谋
电话: 0591-28620101
14、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邮 编: 350001
电 话:0591-83393301转808
传 真: 0591-83393305
联系人: 徐一彬
电子信箱: 83393301@163.com
15、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厅
帐 号: 35001870007052517035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