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马头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重招)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新丰县马头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重招)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XFJY2015—042-1
二、采购项目名称:新丰县马头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重招)
采购项目
三、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数量 |
1 | 格栅、集水池 | 个或套 | 见技术参数 |
2 | 风机房 | 台 | 见技术参数 |
3 | 脱水机房 | 台 | 见技术参数 |
4 | 电器、照明 | 个或套 | 见技术参数 |
5 | 等十项 | 个或套 | 见技术参数 |
注:1.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
2.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四、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且具有本次招标内容的经营范围;
3、(1)投标人必须具有环保专业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生活污水类别乙级(含临时)或以上,(3)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乙级或以上。
4、投标人报名时须提供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由本中心实行集中查询。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五、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细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45号工商银行四楼业务大厅)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50元, 供应商须先将招标文件工本费转入指定银行【缴款人必须使用投标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账户及名称转账到指定账号,不接受现金、现金汇票、汇票等交款方式(含不接受现金存入指定账户的缴款方式),并请注明“事由:(采购编号)招标文件工本费”。】,然后凭转账单领取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报名时须携带以下证明资料:
1、需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财务报表、相关资质、社保、纳税缴纳证明等复印件 ;
2、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格式,点击打开链接);
3、招标文件工本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4、须提供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点击打开链接)
(上述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六、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7月30日15时0分
七、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45号工商银行四楼开标一室
八、开标评标时间:2015年7月30日15时0分
九、公开招标文件: (点击打开链接)
十、本项目公告时间: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17日
十一、开标评标地点: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45号工商银行四楼开标一室、评标一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卢先生 采购人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1-2198023 电话:0751-2362919
传真:0751-2198023 传真:
联系地址: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
邮编:511100 邮编:511100
招标文件工本费、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缴纳银行信息:
户名: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2005072109022183925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保证金缴纳银行信息:
户名: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2005072129200001812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