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早期教育辅导中心建设2015-FZSG119-1项目招标公告
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委托,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 项目名称:早期教育辅导中心建设
二、 招标文件编号:2015-FZSG119-1 批复号:[2015]晋安财购计[037-1]号
三、 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 包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元) | 简要技 术要求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采购单位地址 |
一 | 装饰柜(定制柜) | 1批 | 63376 | 详见招 标文件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1303886885 | 晋安区 |
四、 发售招标文件(办理报名手续)时间:2015年07月09至2015年07月23日(公休、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北京时间。
报名方式如下:(1)直接至我司办理: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有效年检)。(2)通过传真办理:按要求提交报名费后,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及报名供应商相关信息(公司名称、联系人、手机、公司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地址、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及招标文件编号)填写清楚发传真至我司,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 发售招标文件地点: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室。
六、 项目经办人:林瑞芳
七、 联系电话:0591-87767689-625 传真:0591-87813238 E-mail:fjzszb@163.com
八、 投标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具有招标项目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资格国内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须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相应行业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a.投标人的近期财务状况报告、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b.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不少于2名(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材料);
c.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d.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或本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投标人未按投标资格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或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描述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视为资格条件不符合。
九、 投标截止时间:
十、 开标时间:
十一、 开标地点: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层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接收。
十二、 标书售价及要求:招标文件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特快专递费,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十三、 账户信息(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招标编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351008040018000752005
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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