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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多系统治疗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7-08 14:5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各供应商:

    受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多系统治疗仪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各投标人投标。

一、项目编号:MZCD-1506-082。      

二、项目名称: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多系统治疗仪采购项目

三、项目预算及投标报价上限: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126,000.00),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报价上限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四、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评标法。

采购设备如下:

采购设备名称

   数量

交货期

      多系统治疗仪

2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须提供产品代理证书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函;

3.投标人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4.所投产品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文件中须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5.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原件)

6.投标人须为中小型企业。

注: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珠财采通[2013]3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受此限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详见招标文件格式);实施采购后,没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允许大型企业参加;

3)投标人须对所有货物和服务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部分货物和服务进行投标。

六、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注:

1)以上证照等必须在有效期内。只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具有投标资格;

2)以上资料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

3)分公司投标:供应商为合法法人依法建立的分公司的,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原件。供应商已具有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若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

1.投标报名时间: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17时3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同时发售招标文件。

2.购买招标文件地点: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83号海湾花园牌楼29栋二楼)。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若需邮购请先将招标文件费及邮购费(50元)汇到招标代理机构帐户上,购买时间以招标文件寄出时间为准。

八、邮购标书汇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

户    名: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44001646236053000763(注:请勿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此账户)。

九、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5年7月28日09时30分。于截止时间前30分钟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提前、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接收投标文件地点: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3.开标时间:2015年7月28日09时30分。

4.开标地点: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5.财政部门媒体:①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②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www.gdgpo.gov.cn)。相关公告在上述媒体公布之日即为送达至日,不再另行通知。

十、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可按照下列联系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采购人联系人:殷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工          

办公电话:0756-2313026                 办公电话:0756-3263132

传    真:                              传    真:0756-3323699

 

                              采购人: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代理机构: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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