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2015年度水处理用(液体)聚氯化铝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15年度水处理用(液体)聚氯化铝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15年度水处理用(液体)聚氯化铝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DGTH2015027
一、招标项目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
1、聚氯化铝总体要求
- ★必须适用于饮用水处理,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地级市以上)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见下表:聚氯化铝指标需求说明。检测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2009)执行。)以及所在省或地级以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所投产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
- ★投标人提供叁份所投液体聚氯化铝各100g的样品,每包样品须分别用指定专用容器(专用容器由招标机构提供)密封包装,瓶口用加盖公章的密封纸条(注明封口日期)密封。每件样品须贴标签,标签上须写明所投产品厂家名称、货物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本项目名称、编号、包号,加盖公章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未贴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将被拒绝(样品应与投标文件同一时间递交)。一份样品供评标使用,另两份样品为检测及验收的标准,须提供所提供样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按采购文件检测要求)。
- ★投标单位产品的原材料必须是采用成品工业盐酸和氢氧化铝,不能使用工业废料。
- ★液体产品不能用固体产品溶解代替。
- ★投标人所投产品样品的试验效果报告(针对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原水水质),试验方法参考采购文件试验部分。
- ★提供聚氯化铝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及其彩色照片。
- ★提供聚氯化铝产品说明书,每包样品都须提供。说明书中需说明该产品的化学名称、化学式、各组分含量。
- ★提供生产工艺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并对主要生产原材料的名称、成分、等级加以说明。
- ★ 产品质量检测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2009)执行。
- 1.10 产品标志、运输及包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2009)之条款7执行。
2、聚氯化铝技术指标需求说明
需求名称 | 需求说明 | 备注 | |
聚氯化铝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液体 |
氧化铝(Al2O3)质量分数 /% ≥ | 10.0 | ||
盐基度/% 40.0-90.0 | 60.0-90.0 | ||
密度(20℃)(g/cm3) ≥ | 1.12 |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 0.2 | ||
PH值(10g/L水溶液) | 3.5-5.0 | ||
砷(As)的质量分数/% ≤ | 0.0002 | ||
铅(Pb)的质量分数/% ≤ | 0.001 | ||
镉(Cd)的质量分数/% ≤ | 0.0002 | ||
汞(Hg)的质量分数/% ≤ | 0.00001 | ||
六价铬(Cr+6)的质量分数/% ≤ | 0.0005 | ||
注:砷、铅、镉、汞、六价铬、不溶物指标均按Al2O310% 计算.Al2O3含量≥1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Al2O310%产品比例计算各项杂质指标。 |
3、试验
1)方法提要
用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的原水,用混凝沉淀搅拌试验机进行混凝沉淀试验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定混凝沉淀性能。
2)仪器和设备
2.1 混凝沉淀搅拌机
2.2 散射光浊度计
3)混凝沉淀试验
3.1 聚氯化铝稀释液的配制
吸取聚氯化铝原液1毫升,放入100毫升容量瓶中,加纯水稀释至刻度,摇匀,该稀 释液为使用液,该液在使用当天配制。
3.2 设置试验程序
混合 500r/min 120s
絮凝 50r/min 13min
沉淀 15min
3.3 按聚氯化铝样品的个数,将原水注入完全相同的混凝沉淀搅拌机的量杯中,加至1000ml刻度处,每个样品的聚氯化铝稀释液用吸量管吸取相同的体积放入相对应的混凝沉淀搅拌机的量杯中。
3.4 按以上3.2设置混凝沉淀搅拌试验机的试验程序,启动混凝沉淀搅拌试验机。混凝时间到,取澄清水样,测定剩余浊度。
注:对各项目包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根据此试验方法(或评委会确认的方法)进行样品性能效果测试,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样品进行登记编号,试验人员根据编号进行各样品使用效果测试,评委会依据测试效果进行评分,评分结束后开启登记编号表,统计各投标人样品测试分值。
二、商务要求
需求名称 | 需求说明 |
※资格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产品卫生许可证; 3、投标人具有相关的经验业绩,提供相关有效说明:(业主对供水日产量及项目验收的情况说明(客户意见);相关业绩的合同关键页。); 4、投标人在广东省地区须有货物储备(不少于所投项目半个月的产品用量)。要求在广东省范围内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点,提供相关有效说明:(产权证明(产权为投标人)或租赁合同(承租方为投标人,租赁有效期应不少于2016年12月31日)作为证明;服务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列表,包括人员职称、职位、联系电话等内容。) 5、投标人须为产品制造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产品代理供应商投标; 6、投标人(含子公司)须在近3年同类型项目中无不良业绩(包括曾受相关行政部门警告、处罚或因安全、质量或供货进度等问题)。如投标人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若中标,取消其中标结果。 7、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A、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B、为同一股东控股的;C、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
※质保期 | 不少于6个月 。 |
※产品验收 | 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样品代表其产品的真实质量,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所有技术指标以样品为准(每次产品交货验收需提交检验报告)。样品将统一进行技术指标的检测(检测方法按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以中标人提供样品的各技术指标验收。 |
售后服务及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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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范围及数量 | 采购按年度实际发生货物数量计算(一年液体用量约1800吨),每次送货量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过磅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
※报价方式及供货期 | 1、本项目以每吨单价方式报价; 2、本项目供货期为12个月,以所报每吨单价为准,按年度实际发生货物数量计算; 3、投标人应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投标报价(含税)应包括:运至合同指定地点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技术培训费、过磅费等。 |
※付款方法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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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自开标日起90个日历日。 |
※交货时间、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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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 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中各项合同条款,并承诺中标后按该合同与招标人进行签署:
(1)合同尚未正式签署的,口头警告一次,并要求更正。两次警告无效的,中标人将被视作为未实际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合同已经正式签署并生效的,中标人擅自调整部分将视为无效内容,并按原招标文件上的合同条款内容执行。如因擅自调整的内容已对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人须赔偿招标人的经济损失;并且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通过法律进行追诉的权利。 |
交货地点 | 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货物运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B、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供应保障能力;C、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D、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E、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F、投标人具有相关的经验业绩,提供相关有效说明:(业主对供水日产量及项目验收的情况说明(客户意见);相关业绩的合同关键页。); G、投标人须为产品制造商,本项目不接受产品代理供应商投标;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它条件详见投标须知总则中第五点要求。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时间:2015年06月26日 08:30 至 2015年07月0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7月16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7月16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769-2316445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
采购人地址:东莞市塘厦镇东深一路8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李先生0769-8210996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小姐0769-23164455
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