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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备”2015-FZSG095-1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6-26 17:0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受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 项目名称: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备

二、 招标文件编号2015-FZSG095-1  [2015]长乐财购计[049-1]

三、 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合同包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

(万元)

简要技

术要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地址

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备

1

47.6319

图像传感器: 1 英寸 CCD

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3706949908

长乐市

四、              发售招标文件(办理报名手续)时间:2015626日至201575公休、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未购买招标文件并履行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无资格参加报价。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与报名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否则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五、 发售招标文件地点: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室。

六、 项目经办人:黄庆杰

七、 联系电话:0591-87767689-608  传真: 0591-87813238   E-mail: fjzszb@163.com

八、 投标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具有投标项目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或制造商;请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a.近期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纳税证明材料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b.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c.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或本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d.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不少于2名(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材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4)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九、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5716日下午15:00时(北京时间)

十、 开标地点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层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接收。

十一、   标书售价及要求:人民币50/(纸质或电子文档),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特快专递费,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十二、   报名费缴交账户(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 招标编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351008040018000752005

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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