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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业县龙安镇小型农田水利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6-17 16:3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编号:玉水招标备案【2015】41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兴业县龙安镇小型农田水利改造工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水利局以玉水农水[2014]30号文批复了初步设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桂水规计[2015]6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桂财农[2014]242号和桂财农 [2014]257号文件下达了兴业县龙安镇小型农田水利改造工程投资计划1381.98万元。项目法人为兴业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招标人为兴业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招标代理机构为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在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备案文号为玉水招标备案[2015]41号,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建设地点:兴业县龙安镇。

  建设规模:①山塘工程:维修加固山塘6座,总库容32万m³。②陂坝工程:维修陂坝11座。③泵站工程:泵站工程共5座,总装机容量89.5kw。④渠道工程:渠道防渗改造32.63km,渠系附属建筑物25处。

  计划开工日期:兴业县龙安镇小型农田水利改造工程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 1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1月 27 日,计划工期180天(日历日)。

  招标范围: 兴业县龙安镇小型农田水利改造工程施工建筑及安装工程等(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项目共1个标段。

  招标内容: 兴业县龙安镇小型农田水利改造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中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所有工程。合同估算价约 1000 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合法的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 级或 叁 级以上资质;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3年(2012年~201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累计亏损额不超过本单位注册资金(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3.3 业绩要求:无要求。

  3.4 信誉要求:在最近一年(开标之日前一年)内无骗取中标或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5 人员要求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岗且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人员,并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且不得在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对相关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项目经理:持有 贰 级或 贰 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具有 初 级或 初 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专业是水利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不填写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所填专业为准)。

  (4)质量管理人员:具有 初 级或 初 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水利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不填写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所填专业为准);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质检员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员:具有 初 级或 初 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6其他要求

  3.6.1投标人必须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单位。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量检查员证书及其余所有人员相应的证件、证书必须是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可复印用于投标文件副本但复印件必须清晰)。

  3.6.2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本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开标当月前连续3个月的参保缴费证明(须提供原件备查),以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

  3.6.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合理评标价法评标。

  3.7  查询要求

  提供开标前1个月内项目所在地检察院开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包括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以及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未发现有犯罪行为记录。(要求:在装订资格审查资料时正本须装原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发售

  发售时间: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3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发售地点: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玉林市广场东路844号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发售人员姓名:张工

  联系电话:0775-2266880

  (1)取消登记,实行匿名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须递交用无单位标识的大号信封密封好(并加盖密封章)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委托代理人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信息表、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打印件及购买招标文件的函和购买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格式见广西水利信息网公告栏)原件,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材料递交时递交人在信封上写明“****年**月**日递交”,接收人写明“****年**月**日接收”。上述证明材料要密封至递交投标文件时开启。

  招标文件发售机构或人员不得设置障碍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不得向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询问、打听参加投标的有关情况。

  打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如相关证件不是从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或打印信息不全的或打印时间不是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的,将拒收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文件附银行转帐底单复印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元( 不含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但图纸和技术资料费以补偿成本为原则), 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潜在投标人持现金到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玉林市广场东路844号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发售柜台支付(自投标截止时间起30天内,投标人凭有效的收据到招标代理机构开具购买招标文件的发票,逾期不再办理发票开具手续)。

  4.3取消统一集中踏勘现场和集中答疑,采用投标人自行踏勘和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进行答疑。在招标文件中将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

  5.招标人定于2015年7月12日前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6.其他事项

  6.1《委托代理人信息表》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信息表原件和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打印件)和拟任开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必须参加开标会并签到验证;若投标人的上述指定人员未按时参加开标会或投标截止时潜在投标人没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认为其已放弃投标,招标人将其不投标的不良信用信息报行政监督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和通报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任开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提供身份证原件验证并通过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指纹信息比对确认人员身份信息有效,否则招标人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6.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增加如下约定:

  2014年6月1日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自记录其不良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施工投标。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网站上发布。

  8. 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工程定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  9  时 30  分在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拍卖大厅(玉林市广场东路844号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公开开标。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兴业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地 址:兴业县水利局

  邮 编:537800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775-3776265         传 真:0775-3762057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玉林市玉州区城区金桂丽湾赏菊园16栋1302室

  邮 编:537000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775-2266880         传  真:0775-2266880

  E-mail: gxdexin@126.com

  招标人:兴业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二O一五年 六 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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