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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金光花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地质勘察工程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6-16 16:2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一、招标条件:金光花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地质勘察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该工程的地质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金光花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地质勘察工程

2.2项目规模:该项目为郑东新区金光路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宗地一位于京港澳高速辅道以东、通商路以西、金光路以北区域(BS13-06-03);宗地二位于京港澳高速辅道以东、通商路以西、金光路以南、永盛西路以北区域(BS-09-02),两块宗地合计面积为248545.33平方米(合372.818亩)。拟建总建筑面积591394.4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06107.0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85287.35平方米。用地性质均为二类居住(村民安置用地)。

2.3项目总投资:308308.83万元;

2.4招标范围:本工程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地质钻孔、取样、试验、资料收集整理、提交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最终取得《勘察成果审查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相关配合服务工作。

2.5勘察实施周期:30日历天内完成详细勘察并提交勘察报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3.2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且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3.3业绩要求:投标人在20126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业绩合同;

3.4投标人需办理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以发布招标公告日期后开具的为准;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
4.1
报名注意事项:

请各报名人按以下顺序整理报名资料1套(复印件加盖报名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报名时请携带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随即退还:
4.1.1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1.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1.3
项目负责人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职称证;
4.1.4
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以本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以后开具的为准);

4.1.5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1、上述4.1.14.1.5款应根据“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体要求提供;2、报名人应保证其报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报名人若不按上述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原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报名。

4.2 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4.2.1
网上报名:凡有意申请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616日至2015623日下午17:30时前,登录郑州建设信息网(http://www.zzjs.com.cn,查看招标公告专栏,凭企业身份认证锁进行网上投标报名。(尚未办理企业认证锁的,需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扫描件电子版;办理地点: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咨询电话:67188883
4.2.2
现场报名:已经办理网上报名的投标人请携带4.1条款要求的报名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于2015623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5:0017:30时进行现场报名,只进行网上报名未进行现场报名的为无效报名。
4.2.3
现场报名地点: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报名处(郑州市淮河西路39号,淮河西路与工人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另行通知。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政府采购网》、《郑州建设信息网》、《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7.1
招 标 人: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7.2 招标代理: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商务西七街3号中华大厦191917房间
联系人:  蒋先生  张女士  林女士         联系电话:0371-63911076/86631069   
电子信箱: hnyxyw3b@126.com

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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