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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公安局所需西峡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电力工程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6-10 16:5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峡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电力工程已由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批复,建设资金来源为国家及省级配套资金,招标人为西峡县公安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凡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报名参加。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西峡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电力工程

2.2建设地点:西峡县城区

2.3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箱变基础及电缆沟和外电及路灯工程,总投资约190万元。

2.4工期:1个月

2.5质量要求:合格

2.6项目编号:XXJ15111209

2.7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1.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部门颁发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国家能源局(或专员办公室)颁发的电力设施施工《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级以上许可证

3.1.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书和企业出具的无在建工程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3.1.4.投标人须具近三年内经验收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2012-201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2012-2014),近三个月的完税和社保证明,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实际能力

3.1.5具有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如果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因故不能出具,可以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到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间);

3.2 本次招标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不符合投标资格的将被拒绝,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4.报名须知

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4.1.1.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4.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须为本企业职工并持有企业为其缴纳的三年社会保险证明(如企业注册时间不够三年以注册缴费时间为准)

4.1.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1.4.类似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证明)、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4.1.5.授权委托人的劳务合同、工资关系、近三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4.1.6.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不得早于公告发布日期)

以上资料要求报名时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套并装订成册,相关证明、证件、业绩合同等报名时均须出示原件,原件必须与复印件一致,否则视为报名无效)。   

5.报名时间地点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610日到2015616(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3:006:30时,在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峡县城信用联社院内前楼三楼)316房间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图纸500元人民币,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73日上午1000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西峡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77-6966234638825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冉屯路中机工程9号楼9楼 

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15093183780

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先生

电话:0377-60207871

                                                     20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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