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数码相机(含附件)、数码摄像机(含附件)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数码相机(含附件)、数码摄像机(含附件)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采购项目标书编号:HBGP201501170
采购人名称: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 |
采购人地址:石家庄市 |
采购人联系方式:陈梅 电话:0311-87096853 |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河北公共资源大厦四楼 邮编:050051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标书制作人:李梦娇 电话:0311-66635017 本项目联系人:管建萍 联系电话:0311-66635037 综合部(标书发售) 联系电话:0311-66635021 |
采购内容: 照相机机配件49套、数码摄像机25套(详见招标文件) |
采购用途:办公 |
供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
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 |
投标人资格要求: 已在我中心通过经资格确认的供应商可直接到我中心购买招标文件。未经资格确认的供应商,请按照我中心网站“政府采购管理”中“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确认须知”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填写“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确认表”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具体事宜可与中心信息部联系。信息部联系电话:0311-66635094 1、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承担和实施本项目的相应营业范围和能力。投标时提交投标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书。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所投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生产厂家直接投标时不需提供),不满足要求者取消投标资格。 注:以上要求提交原件的资质资料,投标人也可在投标时提供公证过的复印件(即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书),未提供资质资料原件也未提交公证书的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投标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驾驶证、护照)原件。未提供者为无效投标。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17日(节假日不办公) |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公共资源大厦四楼综合部 |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到公共资源大厦四楼综合部购买 |
招标文件售价: 300元。售后不退 |
投标时间:2015年7月10日上午8:30至9:00 |
开标时间:2015年7月10日上午9:00 |
开标地点: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与石清路交叉口,沿石清路东南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