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专用设备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委托,对其所需的检验检测专用设备(标段四)采购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编号:YG2015-SB725-ZFCG014-2
采购组织类型:分散委托代理
二、招标项目概况:
标段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项目概算 |
四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1 | 台 | 80000元 |
微波消解仪 | 1 | 台 | 150000元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2)具备相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
(3)所提供的设备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行业要求;
(4)本次采购活动谢绝投标人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时间: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休息日除外)。
每天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6:00
地点: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八一南街428号高阳大厦二楼)
标书售价: 500元/本,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五、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7月1日09:30截止
六、投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三室
八、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三室
九、投标保证金:标段四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00元)。
交付方式:要求投标人在2015年6月30日16:00(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前,以汇票/支票/银行转帐/网银的方式从其单位账户交入下列账户内。
户 名: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金华银行李渔支行
账 号:1306226200000168
交纳要求:请在交款单据上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及标段序号(SB725-2)。
十、其他事项:
1、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交的以下资料(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标人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拟参加投标设备的产品说明图册原件。
2、投标人在领售招标文件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供合格的报名资料。原报名合格的投标人须重新填写报名登记表并免费领取招标文件,无需提供报名资料。
十一、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名称: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联系人:
代理机构名称: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八一南街428号(高阳大厦二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79-83182626 传真号码:0579-83180768
附件信息 |
公告附件:招标文件(公告附件)725-2.doc
查看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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