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放执法专项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放执法专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放执法专项项目
项目编号:HCZB-2016-ZB100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书玲、游聪、高雅彬
项目联系电话:010-63509799-81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22号
联系方式:010-87856050/8785605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书玲、游聪、高雅彬、010-63509799-812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18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采购用途:自用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2)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3)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证书,能力范围中包括北京市地方标准《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中关于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和气液比检测的设备、校准仪器和操作细则;(仅限第一包)(4)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证书,能力范围中包括GB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中规定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能力认证。实验室具备可完成符合GB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的汽油清净性检测的设备、校准仪器和操作细则;(仅限第二包)(5)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证书,能力范围中包括DB11/238-2012《车用汽油》和DB11/239-2012《车用柴油》中规定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能力认证。实验室具备可完成符合DB11/238-2012《车用汽油》和DB11/239-2012《车用柴油》的油品质量检测的设备、校准仪器和操作细则(仅限第三包);(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87.2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4月15日 09:00 至 2016年04月25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18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5月0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5月0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02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或2015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无法提供2014年度或2015年度完整的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逐月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半年内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人逐年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投标人应提供近半年内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6)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提供国家计量认证证书,能力范围中包括包括北京市地方标准《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中规定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能力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仅限第一包)
(8)提供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证书,能力范围中包括GB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中规定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能力认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仅限第二包)
(9)提供国家计量认证证书,能力范围中包括DB11/238-2012《车用汽油》和DB11/239-2012《车用柴油》中规定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能力认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仅限第三包)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