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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海通码头有限公司嵩屿二期4台41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4-14 17:2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海通码头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嵩屿二期4台41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嵩屿二期4台41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采购

项目编号:GW2016-158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2-2279331、2279307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厦门港务海通码头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0592-2230888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41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台,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投标人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应提供公司注册登记相关证明复印件。2、投标文件签字代表即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该代表的授权书原件。3、投标设备制造商在中国大陆境内的须具有制造本次招标规格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须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若许可证无法体现许可范围的,还须提供许可明细表复印件)。投标设备制造商在中国大陆境外的,须提供由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本次招标同类型、规格相当的设备的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投标设备制造商应满足以下要求:(1)具有10年以上自行设计、制造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能力和经验。评价时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复印件或交付使用证明复印件为准。(2)已交付使用起重量≥40吨以上同类型起重机(包括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或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不少于100台,且近5年内交付使用的不少于50台。投标人须提供业绩合同或交付使用证明复印件。(3)满足上述第(2)款要求的业绩中,提供至少4家用户对其设备运行良好的评价。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中必须为投标设备制造商及其授权的贸易(代理)商。投标人为联合体的,须提供共同投标协议原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0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4月14日 17:24 至 2016年04月21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咨询台

招标文件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或邮寄购买(如需邮递,邮资到付)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5月0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5月0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其他相关费用的缴交账户:

保证金的缴交账户详见招标文件中指定的保证金缴交账户。

服务费的缴交账户详见招标文件或服务费缴交通知单中指定的服务费缴交账户。

缴错账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报名及缴交其他费用时,须提供供应商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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