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晋江金融广场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受晋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晋江金融广场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晋江金融广场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
项目编号:FJTH-49920151223-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危舒宇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519822转811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晋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晋江市青阳新华街495号广播大厦7楼
联系方式:林先生 1380598686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危舒宇 0591-87519822转811
代理机构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法花美社区观音路72号华昇商务中心6楼西区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数量 | 预算审核价(元) |
1-1 | 晋江金融广场项目中央空调工程 | 1批 | 44213772.00 |
1. 投标人应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70个日历日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若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采购人有权另定中标人。
3、交货地点:晋江金融广场项目工地现场。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经营权的独立企业法人;3.2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有效期内(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5投标人出具良好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4年度或以后的资产负债表)、提供相关机构出据的近6个月以来任何一个月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相关机构出具近6个月以来任何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泉州市地域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3.8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价为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壹万叁仟柒佰柒拾贰元整(¥44213772.00元),超过预算审核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本项目设最高控制价并在开标现场公布,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最高控制价的,其价格分为0分,并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不作为无效标处理。 3.9投标人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3.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11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3.12本次采购项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只能有一个供应商投标,若有二个以上供应商投标的全部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有效投标人,其他供应商的投标为无效投标。3.13本合同包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以提供设备的一方为主办方。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421.377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3月23日 08:30 至 2016年03月29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法花美社区观音路72号华昇商务中心6楼西区)或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福州总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文件 (纸质版或电子版)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4月13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4月13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泉州市丰泽区法花美社区观音路72号华昇商务中心6楼西区
七、其它补充事宜
凡对本次采购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林小姐,危舒宇 联系电话:0595-22168126/18060001566/0591-87519822转811, 传真:0591-87878463,邮编 362000。本项目监管部门:晋江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开户名: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
账 号:1501 0141 7001 2067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供应商提出质疑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7.4条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