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已由上级部门尉财采2016(031)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该项目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现将招标事宜公布如下: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2.2招标编号:尉财采2016(031)号
2.3投资额: 64.82万
2.4招标内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升级改造
2.5交货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
2.6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
2.7交货期:30日历天
3、供货商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事业法人;
3.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3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代理人等,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须在两个月有效期范围内);
3.4投标人应具备:注册地为河南省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河南省公安厅颁发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注册地为河南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5投标人开标时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厂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为响应本次招标出具的项目专项授权书和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
3.6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4、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
4.1 请于2016年 3 月 23 日至 2016年 3 月 29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00 时至12:00 时,下午13:00 时至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尉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尉氏县城福星大道天泰广场西邻开源机械厂院西二楼)进行报名.
4.2报名时需携带: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 (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注:三证合一均可报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委托代理人同时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上述证件按以上顺序均要提供原件及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须保持一致)。
4.3不符合投标资格的将被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4.4招标文件售价:每标段300元/套,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尉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尉氏县福星大道天泰广场西邻)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公告发布媒体
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3623780358
代理机构: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503788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