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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中央空调设备(主机)采购项目

作者: 发布于:2016-03-17 16:0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河南飞洋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委托,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中央空调设备(主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详情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中央空调设备(主机)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PXZC-ZX-2016007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1、项目概况:平顶山市新城区凤凰山路与未来大道交叉口东北侧,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中央空调设备(主机)采购项目。

2、招标范围:中央空调机房设备采购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根据空调设计制冷量自行设计机房并运行系统调试)。

3、计划工期:60日历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制造商或代理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具有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证明;

6、投报产品须是国内外知名品牌,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中央空调设备生产厂家对本项目的专项唯一授权书(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允许一家参与,以先报名者为准);

7、所投设备生产厂家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且所投机组在《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范围内;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代理商提供由生产商盖章的复印件);

8、提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注册地县、市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符合豫检会【2015】7号文规定);

9、提供至少一份投报品牌类似业绩;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五、报名、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17:30时)。

2、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地点: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西段南侧14号院春都集团3号楼3单元西户。

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纸质,售后不退。

4、其他事项: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被授权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携带“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

注:类似业绩指2013年1月1日以来合同额不低于85万元的中央空调采购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合同。

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职工,满足以下条件(报名时一并提交):①投标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务合同;② 2015年8月—2016年1月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证明。

以上报名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人员未能到场,资料准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接受报名。

六、投标文件递交信息: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4月18日9时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同时发布。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飞洋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18937535595

联系地址:郑州市建设路与秦岭路交叉口西元国际东塔B座九楼

                                                         2016 年3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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