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HHG2016003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科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有意愿、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加该项目投标。
1.1项目名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1.2采购内容: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A01 | 中央空调超静音风管室内机 | 8 | 台 |
A02 | 中央空调超静音风管室内机 | 17 | 台 |
A03 | 中央空调超静音风管室内机 | 5 | 台 |
A04 | 全直流变频室外机 | 1 | 台 |
A05 | 全直流变频室外机 | 1 | 台 |
A08 | 辅材 | 1 | 批 |
A07 | 安装人工、调试 | 1 | 项 |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
1.3本项目采购预算(含税金):669376(含税金)元(陆拾陆万玖仟叁佰柒拾陆元整)。
1.4交货期(项目完工时间):签订供货合同后15日内。
1.5交货地点: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1.6本项目为整体投标,整体中标,不允许拆分或漏项。
2、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具最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出具2015年财务报告;
(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1.投标人须具备齐全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符合投标货物要求)、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内)。
2.2.投标人必须出具中央空调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2.3.根据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检联发[2012]1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到红河州(或公司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结果证明文件一并装入投标文件,开标时监督人员进行核查,有不良记录或无此证明文件的竞标人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领取时间: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25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正常上班时间)
3.2领取地点: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科(地址:(州政务服务大楼五楼519号房))州车管所对面。
3.3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鲜章)
持单位介绍信原件,法人身份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领取招标文件,领取时,请自带U盘拷贝招标文件电子版。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递交地点:红河州政务服务大楼三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4.2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4月6日上午8时20分至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开标:
5.1 开标地点: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红河州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5.2 开标时间:2016年4月6日9时00分。
6、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73—3197062 传真:0873—3197062
地 址:红河州政务服务大楼五楼51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