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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村屯造林绿化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3-14 10:4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吉林省公招招投标有限公司受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村屯造林绿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村屯造林绿化项目

项目编号:JLGZ-CZHW-16003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工

项目联系电话:0431-8169633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联系方式:陈先生 电 话:0434-421866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公招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田工 0431-81696339

代理机构地址: 解放大路810号7楼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JLGZ-CZHW-16003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村屯造林绿化项目已由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下达编号为伊财政采办2016-3-2号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批准采购,采购资金来自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受采购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委托,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投标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村屯造林绿化项目;

2.2项目总投资额:81万元;(财政拨款41万元,自筹资金40万元)

2.3供货地点: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

2.4计划工期: 2016年7月30日完工;

2.5招标范围:村屯造林绿化项目(详见招标文件);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1.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近三年(2012、2013、201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代理商应具备生产制造商的代理或经销证明文件。

3.3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注:a.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b.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314日至201631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或具有代理经销证明原件,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发售招标文件地点:解放大路810号7楼

4.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201647930分整,接收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与南三环交汇南行300米)宝铂精品酒店楼9楼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

地    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联 系 人:陈先生

电    话:0434-4218666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公招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解放大路810号7楼

联 系 人:田工               

电    话:0431-81696339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近三年(2012、2013、201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代理商应具备生产制造商的代理或经销证明文件。3.3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注:a.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b.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1.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3月14日 09:00 至 2016年03月1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解放大路810号7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或具有代理经销证明原件,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发售招标文件地点:解放大路810号7楼 4.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4月0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4月0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与南三环交汇南行300米)宝铂精品酒店楼9楼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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