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秀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秀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秀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闽一十[2016]采购02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0594-227898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莆田市秀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秀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秀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联系方式:胡智强;1588034316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15260956096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3号楼403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 | 交货期 | 安装地点 |
1 | 办公家具采购 | 1批 | 详见第三章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全部货物的供应、安装并交付使用 | 具体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
2 | 办公设备 | 1批 |
|
|
|
3 | 办公设备 | 1批 |
|
|
|
签订合同日期:中标后 10天。 | |||||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验收,需确保验收合格。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经工商批准具有生产或经营本招标文件所述的货物或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等合法的投标人。2、投标人须提供合格有效且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3、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4、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告知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的投标将被拒绝)。5、投标人应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9.15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3月11日 16:56 至 2016年04月05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3号楼403室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直接购买或邮寄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4月0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4月0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秀屿区政府机关大院财政楼一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2)
七、其它补充事宜
。。。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
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