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漳浦县中小学校电脑桌椅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漳浦县教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漳浦县中小学校电脑桌椅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漳浦县中小学校电脑桌椅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FJGCZZ-G-2015-059-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建英
项目联系电话: 0596-2879615、2879616、2879617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漳浦县教育局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东洋小区十一号
联系方式:胡站长:0596-310306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罗建英: 0596-2879615、2879616、2879617
代理机构地址: 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货物)名称 | 用途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
1 | 1-1 | 学生电脑桌 |
| 1906张 | 1、规格(宽*深*高):70*50*75cm(差异不超过3cm); 2、材料:桌面采用18mm高密中纤板,边缘采用PVC全封边处理;侧面板采用18mm三聚氰胺中纤板;所有板材符合国家标准; |
1-2 | 学生电脑凳 | 1876张 | 规格:凳面:长(340±10)*宽(250±10)*厚(35±5)mm 网格状设计;直管:宽(60)*厚(25)mm;横管:宽(50)*厚(25)mm;凳高:420mm; | ||
1-3 | 教师讲台桌 | 57张 | 材料:桌面采用25mm高密度纤维板,浅灰色浅灰色防火板面,前部压板成斜面鸭嘴边,后部圆边,台面钻Ø50mm的圆形排线孔加塑料套边;侧面板 采用18mm三聚氰胺中纤板;其它 采用15mm厚E1级中密度纤维板,表面经三聚氰胺膜纸贴面;所有板材符合国家标准; | ||
1-4 | 教师电脑凳 | 57张 | 钢件:椅脚用40*20*1.5mm椭圆钢管,坐板架30*15*1.5mm椭圆钢管;全部钢管都用液压一次抽芯弯成型;钢管焊接处采用二氧化碳保护焊接工艺,焊接表面波纹均匀,焊接处无夹渣、气孔、焊瘤,焊丝咬边和飞溅,无脱焊、虚焊和焊空的现象;各钢件表面采用静电喷塑;表面光亮平整、无颗粒渣点、颜色均匀;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5.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5.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5.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5.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释义:(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8.7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3月03日 08:30 至 2016年03月18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http://www.zzzfcg.gov.cn/viewbody.cfm?id=38827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3月25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3月25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A、《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4、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须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注: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B、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23号的规定,节能清单中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2)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折扣详见下表: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投标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备注 |
10%(含10%)以下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3%的价格扣除 |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10%-30%(含30%)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 | |
30%-50%(含50%)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 | |
50%以上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
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执行本期和下期节能、环保清单。对于同时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在价格扣除表中填写,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投标或未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投标产品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产品的,可享受相关的鼓励优惠政策;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