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森林消防大队基础设备及队员装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荔卫药械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受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森林消防大队基础设备及队员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森林消防大队基础设备及队员装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LW20151123-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275298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
地址:莆田市涵江区
联系方式:董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荔卫药械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荔城区学园北街华源豪庭1#4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详见附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请提供投标人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2)投标代表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若为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和拟任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告知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的投标将被拒绝)。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9.515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3月02日 08:00 至 2016年03月22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荔城区学园北街华源豪庭1#4层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直接在www.ptfwzx.gov.cn无限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3月23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3月23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室五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本批招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产品凡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根据本项目选用的评标法,在评标时依下表对应的评审优惠幅度进行评审价格扣除或加分。(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最新发布的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时必须提供产品清单或文件复印件、最新发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上下载)、最新发布的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上下载)打印件,并标明投标产品所在位置,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 |
最低评标价法 | 10%(含10%)以下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3%的价格扣除 |
10%-30%(含30%)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 | |
30%-50%(含50%)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 | |
50%以上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
-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
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 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③、投标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的规定如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实施。如投标产品未提供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将视为投标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