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能力提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石家庄康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涿鹿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涿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能力提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涿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能力提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KXZBF-2016-02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志明
项目联系电话:0313-6541206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涿鹿县环境保护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琢鹿县涿鹿镇南关大街14号
联系方式:崔志明 0313-654120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石家庄康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郭建伟 0313-2566296
代理机构地址: 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7号富海广场商业1号楼10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涿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能力提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报送时间:2016年02月29日
采购项目文件编号:KXZBF-2016-021
采购项目名称: 涿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能力提升项目
采购人名称:涿鹿县环境保护局
采购人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琢鹿县涿鹿镇南关大街14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崔志明 电话:0313-6541206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石家庄康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7号富海广场商业1号楼10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郭建伟 0313-2566296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招标内容:采购污染源气体采样器一套、纯水机一套、离子色谱一套、室内环境空气检测仪一套、烟气分析预处理器一套、烟尘采样器一套、移动电源六个、全自动器皿清洗器一套、烟气分析仪传感器十个、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一套、气体检测箱一个、便携式水质实验室及配套试剂一套、大气采样器三套、发光细菌检测仪一套(具体货物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供货时间: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交付使用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相关验收。
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规范化的售后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方式:供应商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接受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明、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等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两套到石家庄康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登记并领取招标文件(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7号富海广场商业1号楼10层,公休日除外)。
注:一个生产厂家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授权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否则按照无效标书处理。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4日,北京时间9:00—11: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7号富海广场商业1号楼10层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电子版,自备U盘,售后不退)
联系电话:0313-2566296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3月22日 北京时间 上午9:30
公开招标地点:涿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石家庄康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9日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规范化的售后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方式:供应商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接受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明、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等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两套到石家庄康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登记并领取招标文件(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7号富海广场商业1号楼10层,公休日除外)。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2月29日 09:00 至 2016年03月04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7号富海广场商业1号楼10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4日,北京时间9:00—11: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3月2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3月2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涿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