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开封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采购人为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开封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2.2 项目编号:汴财招(2016)16号
2.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3采购金额:870万元
2.4招标范围:
A包:液质质等仪器设备一批 |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四极杆质谱联用仪(三重四极杆)(可投进口设备) | 投资额:390万元 |
三重四极杆气质联用仪(可投进口设备) | ||
B包:色谱仪等仪器设备一批 | 液相色谱仪(四元梯度+紫外检测器)(可投进口设备) | 投资额:480万元 |
液相色谱仪(二元高压梯度+二极管阵列检测器)(可投进口设备) | ||
液相色谱仪(二元高压梯度+紫外检测器+荧光检测器)(可投进口设备) | ||
原子吸收光谱仪(可投进口设备) | ||
气相色谱仪(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新火焰光度检测器+大顶空进样器)(可投进口设备) | ||
多功能消解仪(可投进口设备) | ||
定氮仪(可投进口设备) | ||
自动微生物快速检测分析系统(可投进口设备) | ||
超纯水机 |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可投进口设备) | ||
马弗炉(可投进口设备) | ||
水分测定仪(可投进口设备) | ||
电子天平(可投进口设备) | ||
脂肪测定仪(可投进口设备) | ||
电热恒温培养箱(可投进口设备) | ||
高速冷冻离心机 |
2.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及行业标准;
2.6交货 期:90日历天(具体交货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相关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3投标人须有2012年以来企业承担过至少一项类似供应进口仪器设备的项目业绩,国外设备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
3.4厂家和其授权代理商均可投标。若代理商投标,需出具所投主要产品所属厂家或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直接授权函,同时相关厂家失去其所授权产品的投标资格。
3.5产品生产厂或总代理同一包、同一型号产品授权参加投标的代理商不得超过一家,若授权两个(含)以上代理商,则所有的授权及其投标文件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3.6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含单位、法定代表人),查询结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内容。
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一家投标人仅允许投一个包。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4.2 招标文件1000元/份,售后不退。
4.3 根据汴交管委{2014}1号文规定,投标人需要在开标前从基本账户以转账形式提交一定数量的资信保证金,数额为项目估算价的10%,开标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2%,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退。详见招标文件。
4.4 供应商报名时需携带:
供应商需携带:查验“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相关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以上资料需审核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1套,所有复印件应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投标人提供的报名资料如未按要求装订,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注:1.不符合投标资格的将被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2.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
3.投标人现场报名后及时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报名。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开封市市民之家五楼);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3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同时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人: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837851116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寇先生
电话:0371-23234066 0371-23234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