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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LED户外全彩显示屏采购及安装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2-29 10:4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LED户外全彩显示屏采购及安装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LED户外全彩显示屏采购及安装服务

项目编号:XSCGHA2015289RR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陈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石井村

联系方式:康先生1359929189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蒋、陈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公开招标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XSCGHA2015289RR

二、项目名称:LED户外全彩显示屏采购及安装服务

三、招标货物主要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

2、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投标供应商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4、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的通知,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现场备查)。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的采购预算审核价为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325000元),超过采购预算审核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五、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及购买时间:20160229日起至20160307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每套售价1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将购买招标文件凭证保存好,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购买招标文件凭证给我司核对,否则其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若出现投标供应商伪造凭据,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对伪造凭据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60321日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七、开标时间:20160321日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

八、招标文件发售地点: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九、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十、凡对本次招标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蒋、陈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传真:0595-28252555,邮编 362000。采购单位联系人:康先生13599291899。监督部门:惠安县采购办及相关部门。

十一、开户行: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595900484210902。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招标文件公告及购买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2、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投标供应商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4、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的通知,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现场备查)。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本项目的采购预算审核价为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325000元),超过采购预算审核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2.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2月29日 11:00 至 2016年03月07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及购买时间:2016年02月29日起至2016年03月07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每套售价1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将购买招标文件凭证保存好,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购买招标文件凭证给我司核对,否则其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若出现投标供应商伪造凭据,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对伪造凭据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3月21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3月2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 关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

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规定,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20%(含20%)以下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20%-50%

(含50%)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50%以上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节能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节能、环境标志”系指列入上述清单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有一项未提供的,均不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本次采购如有属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对节能清单产品不再另行加分)

 

(六)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价格扣除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二)价格扣除办法:

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三)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统计表》(格式附后)。

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3、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小、微企业)和投标产品(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两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向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资金证明。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注: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并加盖本企业的公章,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七)地产品供应商价格扣除:

凡纳入泉经贸运行【2014】735号和泉科【2015】67号文件中公布的供应商名录的企业,给予2%的价格扣除。(投标人必须提供证明文件方可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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