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服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以水规计〔2015〕415号文批复了初步设计,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法人为柳州市龙溪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柳州市龙溪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备案文号为桂水招标备案[2015]43号,现对该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1工程建设地点:广西柳州市融水县。
2.2工程规模: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任务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供水、发电和航运等综合利用;水库正常蓄水位153.50米,水库总库容为3.46亿立方米,防洪库容为2.50亿立方米,装机容量42兆瓦。工程施工总工期为40个月。
本招标项目征地移民情况: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四荣乡、香粉乡、怀宝镇共4个乡(镇)及贝江林场。其中:(1)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1542户、6709人,其中农村部分1311户5537人,集镇部分231户1172人;淹没影响各类房屋面积298429.71平方米,其中农村部分229411.83平方米,集镇部分69017.88平方米;淹没影响土地面积21839.51亩,其中耕地1138.68亩,林地12515.95亩。(2)枢纽工程建设区:征收征用土地面积1250.66亩,涉及融水镇、四荣乡共3个村,其中耕地74.32亩、林地901.76亩,涉及人口1户6人。
征地移民初设批复概算投资约17.5亿元(水库淹没区约17.1亿元,枢纽工程建设区约0.4亿元)。
2.3 招标编号:LJSNZB002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区域和移民安置区内进行的征地补偿、移民搬迁、移民安置实施和验收,包括农村移民、集镇移民、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本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划分为1个标段。
2.5监督评估服务期:自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起,至本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通过最终验收为止,外加二年监督评估服务期,并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2.6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在开标之后进行。
3.1资质条件: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的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能力。
3.2财务要求:投标人近3年(2012年~201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累计亏损额不超过本单位注册资金(2015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除外)。
3.3业绩要求: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任一方)须具有近五年(本工程开标之日止前5年内)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或移民综合监理)业绩(需附以下材料:合同协议书,移民安置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委托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时间以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验收日期为准,无完工验收鉴定书的,以合同协议书或业绩证明材料注明的完成时间为准;每项业绩另须提供业主单位的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3.4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在最近3年内(2012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期止)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5人员要求: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督评估人员必须是在本单位聘用的人员,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根据工程移民安置的不同阶段,所需监督评估人员不同,其专业应与本工程所需专业一致,同期为本工程服务的监督评估人员不少于12人。对具体人员要求如下:
(1)总监督评估师必须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批准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专业为水工建筑专业(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所填专业为准,下同),不得同时在本工程外的其它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建设管理职务。
(2)除总监督评估师外,监督评估机构中必须至少有5名监督评估师,要求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得同时在本工程外的其它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建设管理职务。其中,至少有1人的监理专业为水工建筑,至少有1人的监理专业为地质勘察,至少有1人的监理专业为工程测量。
(3)监督评估人员中至少有1人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6 其他要求
3.6.1投标人必须是通过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的单位。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总监督评估师、监督评估人员及其余所有人员相应的证件、证书和业绩(合同协议书、移民安置完工验收鉴定书)必须是在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可复印用于投标文件副本但复印件必须清晰)。
3.6.2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文件要有承诺总监督评估师和5名监督评估师不同时在本工程外的其它任何项目服务的承诺,否则视为不合格。
3.6.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由多个单位(不得超过两家)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须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3)由联合体责任方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在报名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6)联合体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
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投标人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1招标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售。
发售时间:2016年3月7日至3月11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9:0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
发售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发售人负责人:黄工程师、王工程师,联系电话:0771-5678542、5539841。
4.2整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250元整(不含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售后不退。
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同时须提供本单位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责任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附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由联合体责任方出具;同时,联合体成员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费用支付方式:潜在投标人持银行银联卡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售柜台刷卡支付(自投标截止时间起30天内,投标人凭有效的刷卡支付单和投标报名表到招标代理机构开具购买招标文件的发票,逾期不再办理发票开具手续)。
如相关证件不是从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或打印信息不全的或打印时间不是在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的,拒绝出售招标文件。
4.3招标人不集中踏勘现场和集中答疑,投标人自行踏勘。
5.招标人接受投标人提问时间
招标人定于2016年3月15日17时前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6.1《委托代理人信息表》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持信息表打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信息表打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到账收据原件和拟任开标项目的总监督评估师(须持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必须参加开标会并签到验证,并通过指纹信息比对确认身份(否则拒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的上述指定人员未参加开标会,或投标截止时潜在投标人没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认为其已放弃投标。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广西水利信息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8.开标地点及时间
本工程定于2016年4月5日10:0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标。
招标人:柳州市龙溪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 广西柳州市弯塘路26号
邮 编:545001
联系人:贺工
电 话: 0772-2800936
招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地 址:广西南宁市金浦路29号
邮 编:530000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771-5510390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1号3楼
邮 编:510610
联系人:孙工、李工
电 话:020-38937330
传 真:020-38811355
电子信箱:ssg555@126.com
附件: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服务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为联合体责任方, 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责任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的主办和协调工作,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如中标,由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签订多方合同书,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送发包人一份,投标报名时提交一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责任方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