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编号:F-GB201602250035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PPP项目已纳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中心的委托,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中国电子温州产业园区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内,为加快金海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区建设,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作为一个PPP项目进行招标。
市政基础设施: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和实际情况,拟分二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金海大道、滨海十三路、金海三道、滨海十二路、滨海十五路等五条主干道路,概算工程费用5.26亿元,确定社会投资人后即可进场施工,建设期2年。二期建设内容:金海一道、金海二道、滨海十一路、滨海十二支路、滨海十四路、滨海六道等六条道路,视一期建设进度和金海园区土地开发整体出让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项目分期分批实施,分批投入使用,政府分批支付服务费。由于整体土地出让或其他等原因造成二期建设内容减少或取消,社会投资人不得有异议,且不得提出索赔;若需要建设,须提早6个月告知社会投资人;若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二期建设内容未开工,实施内容自动失效,由实施机构另行按规定发包,社会投资人不得提出索赔。
中国电子温州产业园区:一期规模约1500亩,项目用地供地方式: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3年内拍不少于1000亩;5年内拍剩余500亩),社会投资人必须参与或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参与前1000亩供地的竞拍摘牌并投资建设中国电子温州产业园,中国电子温州产业园区一期至少引进5个以上重大项目(是指世界五百强子公司,电子重点领域前5 强、国内电子行业前100 强、国内软件行业前50 强或制造业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社会投资人在取得产业园土地使用权后,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期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第5年至第7年,考核期内,亩产税收不少于30万元/亩.年,社会投资人需补齐约定亩税收额。 具体条件以电子产业园区土地招拍挂公告和合同为准。若社会投资人和其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未参与土地竞拍、或竞拍招牌后考核期内亩产税收未达到30万元/亩.年且未补齐约定亩税收额的,社会投资人需向项目实施机构缴纳市政基础设施合同投资额(包括建安费、融资费用、管理费)的25%的违约金,直接在服务费扣除,若在考核期内剩余服务费余额不足社会投资人需提供足够的银行保函,补足违约金支付金额。
1.2项目进展情况:
本项目一期市政项目已经完成立项工作(批文:经温开经【2013】300号),该项目中金海大道、滨海十三路、金海三道、滨海十二路、滨海十五路等五条主干道路的用地许可批复、土地预审、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设计等均已经完成,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总投资9.35亿元,其中工程费用5.26亿元,土地征用费3.45亿元,预备费0.45亿元,具备进场条件。电子产业园区用地基本具备挂牌条件。
1.3合作期:总建设期2年(一期市政工程),运营期8年,二期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各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任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净资产不应少于1亿元;(以提供的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如联合体报名的,提供一家单位即可,均提供时以净资产高者为准);
(3)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任一方)投入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应满足要求,申请人应提供自有资金证明(以银行存款为准),要求不低于1亿元。存款证明材料有效时间以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
(4)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任一方)应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其他融资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投融资经验: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任一方)近五年(
(6)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施工方)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三类人员”A 类证书;
(7)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各方)近5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准,有效期为2个月);
(8)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各方)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9)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各方)没有被经济开发区或温州市或浙江省或住建部限制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阶段投标申请人没有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温州市住建委或浙江省住建厅(含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或国家住建部已经确认并公示(或发布)的正处于公示(或发布)期间的不良行为记录。
(10)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各方)与项目实施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者申请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单位,如有以上情况均按资格预审不通过处理;
(1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以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二家(含牵头人)。
2.2拟派项目公司人员要求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任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总经理)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任一方委派,须提供劳动合同;
(2)拟派项目负责人年龄要求在60周岁以下(指身份证明出生日期为1956年2月以后,具体日期以本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日期为准);
(3)拟派项目负责人近5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准,有效期为2个月);
(4)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具有以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项目公司总经理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身份承担过单个合同额大于人民币1亿元(含)的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BT、BOT,以投融资建设合同为准)的类似业绩。
(5)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6)拟派项目财务总监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
2.3拟派的施工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在社会投资人中标后,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
3.1集中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时间:
地点: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一楼服务区(温州市民航路170号)。
3.2非集中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有意向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
3.3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须提交的资料:单位介绍信、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投标报名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资格审查及确定潜在社会资本的方法
本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5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5家。
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均可参与本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名时,则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3月21日下午16时00分。
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地点: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收标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大诚商厦5-702
联系人:金先生林先生
电话:13868641247/88370256
传真:0577-88370255
项目实施机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中心
地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路850号
联系人: 章先生
电话:0577- 86839925
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电话:0577-86992936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中心
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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