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北京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公开招标公告
中招政采招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受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
项目编号:ZC16100A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刘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10-63966960-820/81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
联系方式:010-6223127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招政采招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先生、刘女士 010-63966960-820/818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饭店7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为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精湛技艺,为后人传承、研究、宣传、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留下宝贵资料,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将组织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
2016年内完成10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工作过程及成果达到文化部关于抢救性记录工作的有关要求(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规范(试行稿)》)。每位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费用40万元,总计400万元。
10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梅葆玖(京剧)、谭元寿(京剧)、赵燕侠(京剧)、王金璐(京剧)、谢锐青(京剧)、纽骠(京剧)、丛兆桓(昆曲)、雷雨霖(鹤年堂中医药养生文化)、康玉生(北京宫毯织造技艺)、孙志均(八卦掌)。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2月26日 09:00 至 2016年03月04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饭店7001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3月18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3月18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饭店701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
3.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
4.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