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关于起重运输设备采购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
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受长乐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文件编号:FJHH-1161211010(批复号:[2016]长乐财购计(006)号)
2、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要求 | 最高限价 (万元) | 交货时间 | 采购单位 | 是否通过进囗论证 |
一 | 1-1 | 随车起重运输车 | 1辆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2 技术内容 | 32 | 中标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 长乐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 否 |
1-2 | 叉车 | 1辆 | 6 | |||||
1-3 | 平板型砝码1吨(等级M12) | 20个 | 12 |
3、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人预算价合同包一: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圆整)为最高限价整。
4、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02月26日起至2016年03月1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招标文件。逾期未购买招标文件的视同自动放弃参与投标。
5、发售招标文件地点: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号-66(西洪小区1幢、2幢连接体2层)】
6、[购买招标文件] 联系人:朱小姐 电话:0591-87270019
[咨询本项目具体事项] 联系人:吴小姐 电话:0591-88504672
传 真:0591-88504172
E-mail:fjhhzb@163.com
7、招标人资格要求:
7.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7.2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7.2.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2.2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若投标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无需提供此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7.2.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4或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2.4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7.2.5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7.2.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设备的清单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
7.2.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
7.2.8投标产品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目号1-1随车起重运输车必须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可上牌产品,并具有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投标人应提供上述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为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7.3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须放入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正本,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副本可用复印件)。【请各投标人认真研读本须知“一、说明3.3条”】
7.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所有文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8、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于2016年03月18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之前提交到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号-66(西洪小区1幢、2幢连接体2层)】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9、开标时间:2016年03月18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10、开标地点: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厅【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号-66(西洪小区1幢、2幢连接体2层)】。
11、招标文件售价及要求:招标文件(纸质版/电子版)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售后不退(网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须在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前以转帐方式或现金方式缴纳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并与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确认,未缴费或未书面确认的,视为未购买招标文件)。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我司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3、账户一览表:
|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 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 服务费账户 |
开户行 |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 |
账 号 | 1502 0141 7000 7436 | 7345 1101 8260 0053 018 |
开户名 | 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 | 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 |
注: 1.投标人认真审查清楚相应账号,投标保证金缴错账号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转账单或电汇单上需注明“具体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 3. 投标人若需办理相关保证金手续,自行登录我司网站(http://www.fjhhzb.com/)“下载专区”点击下载,按要求填写盖章后发送我司邮箱或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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