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已经对DZC20151459大庆市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精品课程开发与教学系统建设采购项目质疑问题进行了答复
DZC20151459项目各供应商:
一、采购单位已经对DZC20151459大庆市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精品课程开发与教学系统建设采购项目质疑问题进行了答复,具体答复如下:
问题:就上次的答疑会采购单位和专家并没有对我方针对本项目的质疑给予正面的回复或是正确的回答。下面是转述其回复内容:“ 一、 专家意见及质疑答复: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面转述该条的文字,重点部分有下划线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招标文件的第一标段和第二标段技术文件评审办法都是文字性的参数,并没有体现出“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采购单位规定“由评委打分”,没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委又凭借的什么进行打分,是凭个人对文字的理解打分吗?还是根据情况打分呢?那和酌情打分又有什么区别呢?这不是“换汤不换药”吗?由评委打分还是体现出了人为因素对评分的影响力,并非法规规定的打分方式,这种打分的操作方法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请采购单位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答复:1、量化指标与用户需求一一对应,所以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综合评分法在众多软件项目采购中使用,所以综合评分法也适用于此项目; 3、专家具有一定专业水准,是按照一定专业要求评选的,所以会根据投标方对标书的响应合理科学的打分。”。 以下是针对采购单位和专家的答复的质疑。一、首先说明的是,我公司提出的质疑是依据的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条款提出的。并非没有根据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质疑。在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会还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党中央三令五申的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制社会的建设,上述宏伟目标在“大庆”实践起来就这么难吗?上次质疑的中心意思是指:采购单位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给出“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量化指标来,简单说就是“分值对应的--量化指标”,而不是答疑第一条中的“1、量化指标与用户需求一一对应,所以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答复。解答的让人无法理解,所问非所答吗?采购法第三十四条条款中的的两个关键短语是 “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 要对应。 用户单位是在偷换概念,其解释明显偏离了法规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二、用户单位提出的第二条也是有被法律规定的,是被“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给误导了。回复中提到:“综合评分法在众多软件项目采购中使用,所以综合评分法也适用于此项目;”。我公司认为“综合评分法”不适用于此项目,而《采购法》才适用于本项目。这里要说明一下,以上提到的现象可以用“惯例”来代替,惯例是习惯的做法不代表其不违法。不是别人采用过方法就一定是正确的、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时间之后的此类“惯例”现象将会越来越少了,但也不能说就没有,总有以身试法的。此类现象只是还没有被相关部门查处和被惩处,采购单位是不是认为没有被查处就一定是合法的?做过了就是对的了?答案肯定是“否”。在此希望采购单位请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依法行使权利及义务。三、用户单位提出的第三条:“3、专家具有一定专业水准,是按照一定专业要求评选的,所以会根据投标方对标书的响应合理科学的打分。”。上述的说辞也是非常牵强的,没有量化指标的评分标准怎么能做到“科学”的打分?仅凭感觉、理解和个人学识打分本身就不科学了,在再加上没有量化标准只要是人就会受环境、心态、心情、气氛、语言诸多因素的影响的,这样的打分能科学吗?既然打分都已经不科学了,又何来的合理呢,那合的又是什么理呢?没有标准的约束,单凭个人理解的主观打分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做法,就是为了避免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了法律法规相关单位和个人就应当依法办事,这也是最根本不的,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四条中的明确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软件开发就是技术和服务(这个概念工商和税务部门都能解释),并且用户的需求也已经非常确了,也就是“标准统一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的,这么明确的法律法规很难理解吗?依法做事的难度和阻力这么大吗?或是采购法的条款制定的不合理?不符合惯例?还是其他什么原因……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内容丰富,思想深刻。他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等论述受到了海内外各界的关注。望我们能认真学习习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尽到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担负起每个人应负的责任来,不要跨越鸿沟,以身试法。
专家、采购单位意见及质疑答复:
1、量化指标与用户需求一一对应,所以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综合评分法在众多软件项目采购中使用,所以综合评分法也适用于此项目;
3、专家具有一定专业水准,是按照一定专业要求评选的,所以会根据投标方对标书的响应合理科学的打分。
此答复为最终答复。
二、变更: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书中:“第一标段预算价:2,240,000.00元,第二标段预算价:1,720,000.00元,参与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预算价的该标段投标无效。”变更为:“第一标段控制价:2,060,000.00元,第二标段控制价:1,600,000.00元,参与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该标段投标无效。”
三、开标时间:2016年3月7日10时(10时前到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等候区签到,否则投标无效)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