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2-15 11:2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平县环境保护局,本项目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东平县环境保护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购项目编号:

第一标段: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及施工标段项目编号: SDTADP2016-0017-001

第二标段: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监理标段项目编号: SDTADP2016-0017-002

2.2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地点:大汶河(东平段);

2.3招标范围: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及施工、监理。

2.4本项目标段划分及预算控制价:

第一标段: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及施工标段,控制价:975.5万元。

第二标段: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监理标段,控制价:24.5万元。

2.5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标段: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及施工标段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拟承担本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有给排水或环保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施工负责人应具有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投标企业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提供近三年同类施工工程业绩。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标段: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监理标段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是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22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山东鲁投招标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名士豪庭1号市级公建)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供以下证件:

第一标段: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及施工标段请携带以下证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6)项目设计负责人职称证书,项目施工负责人市政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7)近三年同类施工工程合同原件。

第二标段:大汶河(东平段)生态修复工程监理标段请携带以下证件:

(1)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5)拟派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

每个投标申请人需提供以上资料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套。

注:投标报名时的资料査验不代表资格审査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4.2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3月9日9 时 00分,地点山东鲁投招标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名士豪庭1号市级公建)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

7. 监督单位

东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东平县环境保护局

地    址:泰安市东平县城东山路13号环保局湿地办

邮    编:271500

联 系 人:王主任

电    话:0538-2092151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鲁投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名士豪庭1号市级公建

邮    编:250000

联 系 人:马永洋

电    话:0531-82313004

电子邮件:sdltzb@126.com

 

 

 

2016年2月15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