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安溪县妇幼保健院医疗器械及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采购公告
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安溪县妇幼保健院医疗器械及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受安溪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我公司拟对下列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于2016年02月03日至02月14日在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qzzfcg.gov.cn/)上发布征求意见稿。现请具有提供下列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QZDH2016003
采购单位联系人:陈女士 13960439512
二、招标项目:安溪县妇幼保健院医疗器械及服务项目采购(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三、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02月14日起至2016年03月04日止( 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有意者可以从此公告栏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四、发售招标文件地点: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安溪县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D幢9楼),联系电话:0595-26008370传真:0595-26115899,邮箱:QZ_DHZB@126.com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03月10日上午10:00前(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开标时间:2016年03月10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
七、投标及开标地点: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安溪县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D幢9楼)。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设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境内法人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相关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机构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和社会保障金(社保机构出具的时报缴费证明)的相关材料】;
4、投标人为经销商或生产厂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5、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查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前2各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备查)。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7、本次采购的合同号1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叁拾陆万(¥360,000.00)元整,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8、满足上述条件者可成为投标人。
※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本采购文件《详见 投标人须知》。
九、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项目合同包均已办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手续,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但在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十一、以上如有变更,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会通过泉州市政府采购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十二、投标保证金、标书及中标服务费分别汇入以下开户行:
1、标书及中标服务费请汇入:
开户名称: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大同支行
账 号:1408832909010008601
2、投标保证金请汇入投标专户:
开户名称: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账 号:153300100100142851
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〇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