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第五标段)招标公告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第五标段)招标公告
黑龙江省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大庆市畜牧兽医局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A进行采购,本项目面向各类型企业进行采购,欢迎有能力的国内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编号:DZC20160006
二、项目名称:大庆市畜牧兽医局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A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本项目要求以电子标书参与投标,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否则投标无效。具体报名及制作文件的步骤请参考http://www.dqgpc.gov.cn/infodetail.do?id=464
咨询电话:0459-6375655
四、技术需求及数量:大庆市畜牧兽医局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A,第五标段控制价:900,000.00元。参与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无效。详细需求见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dqgpc.gov.cn/)《招标公告》。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供应商申请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
1、本项目只接受生产厂家参与投标,提供参与投标供应商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提供参与投标供应商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3、提供参与投标供应商有效的兽药生产许可证。
4、所投产品必须为供应商自行生产的产品,提供参与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批准文号证书。
5、提供参与投标供应商有效的生产企业GMP认证证书。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六、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如属于小、微企业,则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根据相关政策,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且所投产品为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制造的货物,则对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与本项目供应商需提供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声明函(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不提供声明函的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注:以上“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指开标现场,依据供应商所投产品投标报价进行6%的扣除。
六、报名须知
1、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
注:请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在2016年2月3日0时0 分前自助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逾期则无法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该项目采取供应商网上自助报名方式。
在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或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注册的供应商可网上自助报名。未注册的供应商请注册后,按照网站中“办事指南”中的说明网上自助报名。
3、咨询电话:0459- 4671753(段莹莹)
七、申请退出投标程序及注意事项:
1、报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严格遵守《诚信竞争承诺书》,如果供应商报名投标或下载招标文件后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投标,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72小时前,在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提出退标申请,并说明合理退标理由。否则,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次。
供应商报名后无故未参与竞争或未按规定程序申请退出竞争的,将被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2个月内:供应商被计入不良行为记录1次的,我中心将限制其1个月内报名参与大庆市政府采购竞争;供应商被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累计2次的,我中心将限制其3个月内报名参与大庆市政府采购竞争;供应商被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累计3次的,我中心将限制其6个月内报名参与大庆市政府采购竞争。同时1年内不能被推荐为诚信供应商。
退出竞争事宜联系人:段莹莹 联系电话: 0459-4671753
2、通过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提出退标申请,并经我中心受理备案的,可在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
3、未按规定程序申请退出投标的,无权向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退出投标的,我中心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5、已经在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提出退出申请的供应商或擅自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期的采购活动。
八、投标保证金:
1、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方,须按相关规定向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账户预交投标保证金:第五标段9,100.00元。投标保证金必须由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方以本单位对公账户名义,且以转帐方式交纳,不接受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包括直接将现金存到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账户上的行为),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以个人名义代交。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须扫描上传到电子政府采购系统投标文件中,否则,投标无效。
2、以担保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提交经财政部认定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经黑龙江省财政厅认定的黑龙江省鑫正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大庆市财政局认定的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或本单位对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投标保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投标保函”样式出具,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投标保函”样式出具的投标保函,采购中心不予接受。同时应将投标保函原件带到开标现场,并提供投标保函复印件一份,否则投标无效。
对投标担保保函咨询请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正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010-88822574
黑龙江省鑫正担保集团有限公司:0451-87193058/87193059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0459-6621159
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0459-6286075
3、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账户信息:
户 名: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宏图支行
账号:14010120543000006
行号:313265014014
注:汇款或存款时请各供应商在汇款单的“用途”或“事由”栏内注明项目编号及用途,如:DZC20160006第五标段。
4、投标保证金不允许串项目使用,交纳其他项目的保证金不能用作本项目,其他项目的保证金如要用作本项目,必须在距投标截止时间一天前到我中心财务办理好调转手续,并要在保证金票据上注明所投项目的项目编号及用途,否则投标无效。
5、使用保证金年卡的供应商须将保证金年卡扫描上传到电子政府采购系统投标文件中,保证扫描内容清晰可查,否则投标无效。建议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频率高的供应商办理保证金年卡,年卡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上限内重复使用,超出部分补差即可。保证金年卡可同时用作投标和履约保证金。
6、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一律采取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原汇款账户。未中标供应商请在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发出后主动在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提出保证金退还申请。退款申请详细内容:未成交供应商全称、开户行、账号、金额、项目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投标保证金滞留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办理交纳或退还保证金事宜,如有疑问请与我中心办公室财务人员联系。
电话:0459—4671759,传真:0459-6370158。
9、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投标开始后在投标有效期间,供应商撤回其投标资料。
⑵中标方不按本文件及成交通知书规定签订合同协议。
⑶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中心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⑷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九、招标文件售价:免费。
十、预计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6年2月17日9时30分,具体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
十一、注意事项:
1、报名后请主动到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dqgpc.gov.cn/)《招标公告》栏下载招标文件。到《下载中心》下载后续发布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类文件(如:预备会纪要、变更通知、有关问题答复、质疑答复等相关文件)。
关于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事宜,采购中心不另行通知,均以发布的文件为准。由于供应商未及时下载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类文件而影响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以及产生的其他问题和后果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参标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公告,符合条件即可报名参与。本项目要求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报名时不需提供,参标供应商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到开标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审查,经评审不符合条件者投标无效。
3、未在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或黑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报名。未在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或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的企业,请到http://www.dqgpc.gov.cn/登记注册。
4、项目报名截止时未在大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黑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的供应商,本项目报名无效;在开标前供应商注册信息审核状态未达到“有效”或“入库”或“合格”状态,则投标无效。
未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审查的供应商。请携带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到大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赵亮0459-4671886)进行注册审查。具体要求请查阅http://www.dqgpc.gov.cn/供应商申请填报说明。
5、本项目开标过程由第三方全程音视频监控,如参与本项目投标企业或个人对开标过程有疑义,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视情况调阅监控录像进行审查。因此,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企业和个人不得对开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开标过程,一经发现,投标无效,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经允许的除外)。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需求
注意:1、本项目各标段报价均须包含稀释液费用。
2、本项目未经省监管部门核准,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3、在国家政策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暂按2015年的政策和强制免疫病种及疫苗型号进行采购。如农业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如果疫苗价格提高,采购单位不予追加费用;如果疫苗价格降低,则按照实际价格结算。
标段 | 疫苗品种 | 疫苗数量(万) | 合计 | 单位 | 技术参数 | |||||
市区 | 林甸县 | 杜蒙县 | 肇州县 | 肇源县 | ||||||
五标段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 94.92 | 67 | 24 | 89 | 160 | 434.92 | ml | 规格:20ml/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0一0年版三部中规定的技术参数或符合农业部公告质量标准。 |
一、供应商服务条款
1、 供货时,所供的每批次疫苗必须附带经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批签发的质量检验报告单,保证所供疫苗到货后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农业部对疫苗毒株作出调整的,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2、 按照规定条件贮运疫苗,保质保量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承担疫苗发运、落地入库搬运和本市内发运所需费用;承担疫苗运送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造成疫苗失效、破损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承担疫苗使用过程中导致动物过敏、应激、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 供应商在疫苗发出后,应第一时间通知接收单位进行查收,并及时追踪确认到货验收情况。
5、 供应商应做好技术培训、咨询,疫苗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到达现场。
6、 投标供应商所投灭活疫苗产品使用进口油佐剂;提供原厂生产与所投产品规格相同的专用稀释液。
7、 对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动物免疫抗体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供应商要按照采购单位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经济损失。
二、合同签订
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供应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黑牧财[2015]16号)要求,市畜牧兽医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市区强制疫苗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须经采购中心监督管理科鉴证。杜蒙、林甸、肇州、肇源畜牧兽医局分别自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强制疫苗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须到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