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轩辕大道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安装工程(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禹州市轩辕大道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安装工程,由禹财投审【2015】660号批准,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招标人为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招标代理机构为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禹州市轩辕大道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安装工程
2.2 工程地点:禹州市轩辕大道
2.3 工程编号:JSGC-SZ-2016008
2.4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及补充文件等范围的所有内容;
2.5 工程规模:轩辕大道四处交通设施安装工程
2.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7 计划工期:15日历天
2.8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指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须具备安防工程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工程师资格证;
3.4被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公司在职员工(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3.5 具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6 须持有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告知函;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以上相关材料,开标时须提供原件,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
4. 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6 年01月15日至 2016年 01月21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公休、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禹州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禹州市党政综合大楼后楼(中楼)920房间)
联系电话:0374—2077866
5. 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5.1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2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资质证书(含动态考核监管表或各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其网站出具的相关证明),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3拟派项目经理的工程师证;
5.4 投标企业办公稿纸原件(含法人签字、企业固定电话号码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各项要求查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式叁份,必须逐页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
注:投标企业报名时不得借用、租用或挂靠他方资质;开标时项目经理与被委托人须同时到场,且原则上报名后不得更换,非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需要更换的,开标三日前经招标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中标后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如发现投标企业报名时项目经理已中标其他工程且未竣工验收的,将取消本次投标人资格。
6. 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6.1 发售时间:同报名时间(招标文件 500元/份,售后不退);
6.2 发售地点:禹州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禹州市党政综合大楼后楼(中楼)920房间);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见招标文件。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禹州市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联 系 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13839020299
招标代理机构: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女士
联系电话:0374-8602699
监督电话:禹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0374-8111255
201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