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医院呼吸机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1-15 09:0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富民县人民医院(采购人)的委托,对富民县人民医院呼吸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资金已经落实,欢迎具有相应生产和供货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1招标编号:KM15103-0101 2.2招标范围,无创呼吸机(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项目预算20万元。 2.3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 2.4 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2.5交货方式:落地交货。 3.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 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经营范围与所投内容相符,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具备有效的许可证或资质证,所投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提供的所有产品(包括配件)必须是正规渠道全新的原装正品,外观及内在品质良好; 3.4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5如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进行投标,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或长期代理证书; 3.6 财务状况证明文件,内容可为近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或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7 投标人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任意2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 3.8 投标人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任意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 3.9 提供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0如果投标货物为进口品牌,必须同时出具原产地证明书(含中文版)和中国海关提供的同种型号的同类产品的报关单; 3.11具备相应的维护保养能力(包括拥有本次所要求出售货物的备件、专用设备和技术人员); 3.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意事项: 1.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或者富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提出,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监督部门:富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监督电话:0871-68855539 2.投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人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自本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