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预警报发布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海洋预警报发布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海洋预警报发布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PTHS201600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385027082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地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林先生/1385027082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王/18950769235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405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及要求 | 单位 | 数量 |
1 | 1-1 | 全彩LED屏 | 具体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套 | 1 |
1-2 | 承重立柱及钢结构土建建设 | 项 | 1 | ||
1-3 | 供配电、控制操作系统及防雷要求 | 套 | 1 | ||
1-4 | 全网智能系统及开发对接系统数据平台 | 套 | 1 | ||
合同签订: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 | |||||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最终验收等事宜。 | |||||
交货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平海一级渔港(西北侧入口处,具体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的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招标内容,须提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2、投标代表必须提交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网上系统),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4、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9.8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1月08日 09:50 至 2016年01月29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政府采购网http://pt.fjzfcg.gov.cn:808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莆田市政府采购网http://pt.fjzfcg.gov.cn:808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1月29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1月29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三层开标室(4)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5]146号)的规定,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第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清单证明材料,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但在第十八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情况说明函,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B、投标产品属于第十八期《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六期《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内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的将给予相应扣除。具体扣除幅度如下: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10%(含10%)以下 |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 |
10%-30%(含30%) |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 |
30%-50%(含50%) |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 |
50%以上 |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
注:(1)中央、省出台的同类型扣除因素不重复计算。
(2)根据闽财购〔2010〕28号文规定,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3)投标人应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按下列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属于清单内产品的完整有效证明材料:提供从发布上述清单目录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最新一期的政府采购清单的网页公告及认证证书,并作好对应产品的标注,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价格扣除。(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4)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C、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凡参加此次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其报价部分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证明。
注:若同一合同包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 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② 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③、投标产品为使用中型、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④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3、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证明。
③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两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向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证明材料应加盖缴纳企业的公章。)
④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