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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态城市科普馆策划咨询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1-07 09:2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态城市科普馆策划咨询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态城市科普馆策划咨询项目

项目编号:SSL2015122-GP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钟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22019033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东莞松山湖

联系方式:蒋工、袁先生22892220 、2289118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钟小姐22019033

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包号

说明

A包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态城市科普馆策划咨询项目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法定资格条件: 1.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1.2.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1.4.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特定资格条件: 2.1.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内展览展示类协会颁发的展览展示类一级或甲级资质。(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2.投标人必须具备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或建筑装饰设计专项甲级,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级。(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如以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联合投标还应符合下列条款的要求: 3.1.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 3.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3.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3.4.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5.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8.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购人。 3.9.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也指联合体各方。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4.0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1月07日 08:30 至 2016年01月21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1月2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1月2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东莞松山湖管委会行政办公区B1栋二楼第二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法定资格条件: 1.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1.2.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1.4.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特定资格条件: 2.1.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内展览展示类协会颁发的展览展示类一级或甲级资质。(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2.投标人必须具备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或建筑装饰设计专项甲级,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级。(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如以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联合投标还应符合下列条款的要求: 3.1.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 3.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3.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3.4.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5.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8.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购人。 3.9.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也指联合体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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