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飞秒激光器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飞秒激光器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飞秒激光器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PTHS201502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王
项目联系电话:1895076923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莆田学院
地址:莆田市
联系方式:陈先生 1370606467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王 0594-2222623、18950769235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具体技术要求 | 最高限价 (元) | 备注 |
1 | 飞秒激光器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 1批 | 详见第三部分 | 1880000.00 | 已经过进口产品审批 |
合同签订时间:中标公示后7天 交货期: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按照采购人需求送到指定地点。所有设备相关附件必须齐全,且需由中标方安装、调试,由用户确认正常运行。 交货地点:按业主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92%货款,其余8%待给两年质保期满后付清。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的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招标内容,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2. 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3. 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投标项目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告知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的投标将被拒绝)。4.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8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2月31日 17:21 至 2016年01月26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www.ptfwzx.gov.cn、莆田市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www.ptfwzx.gov.cn、莆田市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1月2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1月2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1)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的加分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20%(含20%)以下 | 在价格评标项(“PF”)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1.8分(45×4%) |
在技术评标项(“PT”)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1.8分(45×4%) | |
20%-50%(含50%) | 在价格评标项(“PF”)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2.7分(45×6%) |
在技术评标项(“PT”)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2.7分(45×6%) | |
50%以上 | 在价格评标项(“PF”)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3.6分(45×8%) |
在技术评标项(“PT”)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3.6分(45×8%) |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如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单独分项报价且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产品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只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公告最新一期的清单为准进行加分。
2、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2.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2、价格扣除办法:
(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价人近两个月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资产总额的相关佐证材料;若报价人所投产品是其他中小企业制造商的货物,应同时提供该制造商以上佐证材料。
注:所投标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报价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同时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该政策;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以上各项投标人应提供详细说明,供评审委员会作评标参考,如提供说明不详细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