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移动临床护理信息系统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移动临床护理信息系统配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移动临床护理信息系统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PTHS201501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王、小金
项目联系电话:0594-2222623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地址:莆田市
联系方式:林先生 1895070001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王、小金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参数 | 备注 |
1-1 | 移动护理手持终端(PDA) | 204台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移动护理系统配套使用188台,移动门诊输液系统配套使用16台(新院区6台、老院区10台) |
1-2 | 移动手持终端远程管理软件系统 | 1套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全院1套 |
1-3 | 移动护理手持终端充电器 | 41套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移动护理系统配套使用37套,移动门诊输液系统配套使用4套(新院区2套、老院区2套) |
1-4 | 条码打印机 | 73台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移动护理系统配套使用67台,移动门诊输液系统配套使用6台(新院区2台、老院区4台) |
1-5 | 手持式扫描枪 | 6台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与移动门诊输液系统配套使用,新院2个,老院4个 |
1-6 | 移动门诊输液通信网关 | 3个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与移动门诊输液系统配套使用 |
1-7 | 供电模块 | 3个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与移动门诊输液系统配套使用 |
1-8 | 移动门诊输液按钮 | 89个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与移动门诊输液系统配套使用 |
1-9 | 公告屏 | 3台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与移动门诊输液系统配套使用(新院区1台、老院区2台) |
1-10 | 腕带 | 68卷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耗材 |
1-11 | 标签纸 | 122卷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耗材 |
1-12 | 系统集成 | 1项 | 具体详见第三章 | 全院范围内配套硬件与移动护理系统软件以及移动门诊输液系统软件的集成实施等 |
交货地点:具体按招标人指定地点。 | ||||
合同签定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日内与招标人签约合同。 | ||||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并完成集成施工工作。 | ||||
付款方式:在系统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85%款项,余款在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15%。 | ||||
备注:(履约保证金10万元在签订合同前缴纳)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招标内容,请提供投标人合格有效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含有相关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和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3、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报价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投标人需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代理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网上系统),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5、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6.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2月31日 17:26 至 2016年01月26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政府采购网www.pt.fjzfcg.gov.cn:8081下载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莆田市政府采购网www.pt.fjzfcg.gov.cn:8081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1月2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1月2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三层开标室(5)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的加分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20%(含20%)以下 | 在价格评标项(“PF”)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1.8分(45×4%) |
在技术评标项(“PT”)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1.8分(45×4%) | |
20%-50%(含50%) | 在价格评标项(“PF”)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2.7分(45×6%) |
在技术评标项(“PT”)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2.7分(45×6%) | |
50%以上 | 在价格评标项(“PF”)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3.6分(45×8%) |
在技术评标项(“PT”)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3.6分(45×8%) |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如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单独分项报价且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产品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只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公告最新一期的清单为准进行加分。
2、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2.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2、价格扣除办法:
(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价人近两个月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资产总额的相关佐证材料;若报价人所投产品是其他中小企业制造商的货物,应同时提供该制造商以上佐证材料。
注:所投标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报价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同时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该政策;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以上各项投标人应提供详细说明,供评审委员会作评标参考,如提供说明不详细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