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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2-29 11:2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闽昇华莆【2015】招 009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章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4-2767866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

地址:莆田城厢区拱辰村宝胜开发区

联系方式:林先生-1366692050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章小姐-2767866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448号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 设备交货与安装调试

1、交货。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把货物全部运抵现场。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招标方将与中标方共同开箱验收,如中标方届时不派人来,则验收结果应以招标方和当地商检人员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人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中标方应提供主要设备厂家供货证明。

2、安装和调试

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

    安装调测时使用的工具、设备由中标方提供。双方应协商制定工程进度表,中标方负责按工程进度表进行施工;

设备调试由中标方负责,中标方调试前应提出完整的调试计划并经采购人确认,包括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方法和进度;并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中标方有责任对采购方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调试应进行详细记录,系统调试结束后,由中标方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采购人验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的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招标内容,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4.2、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4.3、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告知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的投标将被拒绝)。4.4、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2月29日 08:00 至 2016年01月1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448号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上门报名、邮寄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1月19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1月19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448号四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本批招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产品凡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根据本项目选用的评标法,在评标时依下表对应的评审优惠幅度进行评审价格扣除或加分。(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PP:优惠加分部分

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满足下列条件的将给予技术项和价格项的同时加分,具体加分幅度详见以下规定: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20%及以下

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20%-50%

(含50%)

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50%以上

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名优产品

加分分值=10分×(同一合同包内名优产品报价总金额÷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投标人所投产品为《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内名优产品的须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本项不给予加分。

评标备注条款: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4}6号)的规定,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节能清单》节选及相应型号节能证书,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2)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列入非强制性节能(发改委发布)、减排、环境标志(环保部门发布)产品等最新期政府采购清单(含国家级、福建省级)内的投标产品将给予一定评审优惠(同时列入国家级和福建省级同类清单内的产品,只优惠一次;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货物不享受优惠政策)。

(3)所投产品为以上(1)至(3)点目录内产品的,应提供相应型号清单目录节选及该型号的对应证书,在“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名优产品统计表”中对清单内的投标产品单独报价(计算出上述产品在该合同包中的总价格)。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的,评标时将不予进行优惠加分。

(4)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时应提交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定。若《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内容不实的,则按提供不真实材料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评分细项内容逐项真实、完整地进行书面应答及作出承诺。

(2)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所涉及到的如技术支持材料、机构设置证明、业绩证明材料等一切需要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投标人必须认真分类并装订成册,做好标识以方便评委会逐条对应评议。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委将有可能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议和评分。

(3)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买方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签订合同之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买方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买方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若在中标后或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买方和评委的行为,买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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