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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柳江县百朋镇分龙村土地整治项目”等12个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清查服务采购的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2-29 11:1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一、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柳江县财政局的政府采购计划批准,现就柳江县土地征用与复垦整理服务中心的“柳江县百朋镇分龙村土地整治项目”等12个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清查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柳江县百朋镇分龙村土地整治项目”等12个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清查服务
2、项目编号:LJG15-096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范围:“柳江县百朋镇分龙村土地整治项目”等12个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清查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5、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提交成果。
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并通过甲方组织的评审与验收。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经营范围达到本次招标采购服务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测绘(工程测量专业)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土地规划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项目实施能力;
3、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测绘专业(或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
4、投标人必须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见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108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见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7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4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7号)中推荐的测绘(测量)单位;
5、投标人必须提供本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书面告知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发售时间:(北京时间,下同)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7日止,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正常工作时间)。
2、发售地点: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号楼7层5室(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3、售价:招标文件售价每本250元,售后不退。
4、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与原件一致的以下资料:①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②有效的拟定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③本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书面告知函复印件(包括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定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开具时间不得早于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④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介绍信原件;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备注: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月18日下午15时;投标人应于2016年1月18日14时30分~15时止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号楼7层5室),逾期送达将予以拒收。
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无有效证件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经验证后递交文件。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6年1月18日15时在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号楼7层5室)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七、网上查询地址: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zfcg.com.cn(柳州市政府采购网
八、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采购人:柳江县土地征用与复垦整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蒙主任 联系电话:0772-7210247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号楼7层5室
联系人:蔡卓晓 联系电话:0772-3312969 传真:0772-3312969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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