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刘先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乘客电梯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乘客电梯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PTHS201503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王
项目联系电话:0594-2222623、1895076923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刘先生
地址:莆田市
联系方式:刘先生 6997585、1379960249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王/0594-2222623、18950769235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莆田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 |
1 | 乘客电梯 | 1台 | 额定载荷:1000公斤; 井道尺寸:2.3米(宽)×2.4米(深) 12层(7站7门,分别为1、7、8、9、10、11、12层,2~6层设若干安全门); 轿厢尺寸:1.4*1.6*2.35 速度:1.5米/秒; 有机房,机房高度2.5米; 提升高度:39.5米; 底坑:1.37米; 一层层高:4.8米; 二层层高:4.54米; 三层层高:3.67米; 四~十一层每层层高: 3.2米; 十二层楼面至机房底板:4.95米;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电梯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2、本项目允许电梯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与电梯安装维修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但必须明确电梯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为投标主体;3、电梯制造商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认定的乘客电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及电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中乘客电梯级别为A级(曳引式客梯参数:V≧6.0m/s);4、电梯安装维修单位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A级);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的投标将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4.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2月25日 15:17 至 2016年01月15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www.ptfwzx.gov.cn无限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www.ptfwzx.gov.cn无限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1月15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1月15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与东园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希尔顿酒店对面(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7)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1.本批招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产品凡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根据本项目选用的评标法,在评标时依下表对应的评审优惠幅度进行评审价格扣除或加分。(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 |
20%(含2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
20%-50%(含5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50%以上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2.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
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③投标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