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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助凝剂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2-24 17:3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委托将对下列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项目名称: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助凝剂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FJGC-G-2015-QY040       

3、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货物名称

用途

数量

简要技术指标

采购人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1

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助凝剂

市政

1

1、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助凝剂用于饮用水处理,生产方法均有机阳离子与丙烯酰胺(AM)进行共聚反应,生成阳离子聚丙烯酰胺高聚物;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0591-87606735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04

4、投标人资格标准

4.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4.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4.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4.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8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9投标人必须有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授权(应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证明材料)

4.10投标产品有国家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11正常情况下,常规水处理工艺的助凝投率小于0.06公斤/千吨。

4.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释义:(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5、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

5.1购买时间:20151224日起至201616日,每日8:0012:0014:0018:00(北京时间,下同)。未在规定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5.2购买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6、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电子版50元,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

7、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20161159:30之前提交到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8、开标时间、地点

8.1开标时间:20161159:30

8.2开标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

9、政府采购政策

9.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0.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0.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1质疑与投诉

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2、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投标人关注。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

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zzfcg.gov.cn)

 13、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姓名:   林俞女士    

电话:   0591-87606735  

14、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 

  编:         350001           

  话:0591-83393301808        

  真:     0591-83393305         

联系人:           徐一彬          

电子信箱:   83393301@163.com     

15、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号: 35001610007052530977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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