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第十六中学实验室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2-24 11:5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人名称:沧州市第十六中学
招标人地址:沧州市
招标人联系方式:15233790308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河北华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沧州市浮阳南大道军招院内北一楼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7-2027906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内容:化学、物理、生物实验室教学设备
简要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必须是在国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供应商。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如是代理商需提供主要设备(精塑实验台、投影机、光学电子白板、多媒体教学终端(一体机)、复合式推拉黑板、教学仪器)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以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允许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如是代理商需提供主要设备(精塑实验台、投影机、光学电子白板、多媒体教学终端(一体机)、复合式推拉黑板、教学仪器)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以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由投标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人到场持本人身份证,除授权委托书外,其余原件验后退回)。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 12月22日-2015年12月28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节假日休息)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河北华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 600元/份,当面发售,售后不退。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月11日14时30分
开标时间: 2015年1月11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河北华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招标代理联系人:杨元增
联系方式: 3070032
代理机构受质疑电话:0317-2027906
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备注:沧州市采购办监督电话:0317-2021775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招标人地址:沧州市
招标人联系方式:15233790308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河北华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沧州市浮阳南大道军招院内北一楼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7-2027906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内容:化学、物理、生物实验室教学设备
简要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必须是在国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供应商。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如是代理商需提供主要设备(精塑实验台、投影机、光学电子白板、多媒体教学终端(一体机)、复合式推拉黑板、教学仪器)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以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允许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如是代理商需提供主要设备(精塑实验台、投影机、光学电子白板、多媒体教学终端(一体机)、复合式推拉黑板、教学仪器)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以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由投标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人到场持本人身份证,除授权委托书外,其余原件验后退回)。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 12月22日-2015年12月28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节假日休息)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河北华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 600元/份,当面发售,售后不退。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月11日14时30分
开标时间: 2015年1月11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河北华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招标代理联系人:杨元增
联系方式: 3070032
代理机构受质疑电话:0317-2027906
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备注:沧州市采购办监督电话:0317-2021775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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