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天平工程”)项目中央本级建设部分监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采购中心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对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天平工程”)项目中央本级建设部分监理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 项目名称: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天平工程”)项目中央本级建设部分监理服务项目
二、 招标编号:0714-EMTC02-5494
三、 招标内容:本项目所招标的监理单位须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系统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顺利地完成。
项目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
招标控制价:本次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整。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投标将被否决。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其中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证照)的复印件,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都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4. 投标人必须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或以上资质(对于投标人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电子信息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的单位,因中电联信资[2015]7号文件暂停资格评审工作而导致投标人资质超期但不影响监理服务范围及服务能力的,亦可)。
5. 投标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投标人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设备(含软件)采购、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等相关任务的商务活动。
7.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1.时间: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每天9:00-11:30; 13:30-16:30 (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新中电大厦21层前台。)。
3. 本招标文件售价为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被否决;
4.购买招标文件时,购买人须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保密承诺书原件(具体格式请与招标机构联系获取);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完全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出售招标文件。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6年1月7日下午13:30时(北京时间)。
七、其他: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最高人民法院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 编:100745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人电话:010-67557312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新中电大厦 |
邮编: | 100036 |
传真: | 010-52579000转9327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
账号: | 110060587018170005696 |
联系人: | 魏靓、许嘉 |
联系人电话: | 010-52579326、52579327、13311129338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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