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老旧小区监控建设和公交站点监控建设项目(设备)招标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老旧小区监控建设和公交站点监控建设项目(设备)
招标公告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就济宁市任城区老旧小区监控建设和公交站点监控建设项目(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符合本次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报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采 购 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
地 址:古槐路41号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
项 目 编 号:RCCG-2015-0803
项目说明:本项目为济宁市任城区老旧小区监控建设和公交站点监控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主要内容为辖区38处老旧小区加密监控探头293个;对城区内148处公交站点安装视频监控163个,利用已经建好的平台,增加NVR和磁盘阵列;融入分局监控平台,实现上传数据至济宁市公安局天网平台。详细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
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22.69万元。
本项目实行网上报价,采用报价文件电子文档报价和纸制标书存档的方式(详情见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资格要求
4.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供货及安装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4.2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
4.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4截止到开标当日,报价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报价人不必提供证明);
4.5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6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4.6.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6.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6.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6.4 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7其他资质要求:
4.7.1供应商须具备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壹级及以上资质;
4.7.2供应商须具备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
4.7.3项目负责人须为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须在本单位注册,提供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同时具备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级证书);4.7.4供应商应提供产品生产厂家质量保证函;
4.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招标文件获得方法:
凡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报价人或已办理CA电子密钥报价人均可以获取招标文件。1)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报价人应先办理注册,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注册程序详见济宁市政府采购网站“办公指南”中的“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并按照普通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2)CA电子密钥的办理实行报价人自愿原则,注册咨询电话:3202121,CA电子密钥咨询电话:3202114。3)招标文件费用 300 元/份,在开标现场缴纳。
上传报价文件时间:所有报价文件应于2015年12月31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济宁任城区政府采购网站。
具体操作:登录“济宁任城区政府采购网”选择“报价—>增加报价方案”功能点上传报价文件。时间:2015年12月31日上午8:30-9:00时(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济宁市建设北路147号市直综合集中办公区5号楼一楼大厅)
供应商报价文件解密时间及地点
解密时间:2015年12月31日上午9:00时之后 (北京时间)
解密地点: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解密报价文件电子文档。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5年12月31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
地点: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供应商操作手册(新)(见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通用表格)
未尽事宜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联系人:王队长 联系电话:18605371269
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18854775266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刘超 联系电话:15318429969
本项目公告将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
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在本网站及时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违约责任: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成交)供应商随意放弃中标(成交)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六个月;中标(成交)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无正当理由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十二个月;擅自变更合同,不履行合同的暂停其参与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十二个月。
二〇一五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