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莆田学院基础医学院解剖学实验室教学模型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2-09 17:0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基础医学院解剖学实验室教学模型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基础医学院解剖学实验室教学模型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PTHS201503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王

项目联系电话:0594-2222623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莆田学院

地址:莆田学院

联系方式:林先生 0594-269038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王 0594-2222623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货物名称

数量

具体技术要求

最高限价

(元)

备注

1

基础医学院解剖学实验室教学模型采购项目

  1批

详见第三部分

202837.00

 

合同签订时间:中标公示后7天

交货期: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按照采购人需求送到指定地点。所有设备相关附件必须齐全,且需由中标方安装、调试,由用户确认正常运行。

交货地点:按业主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95%货款,其余5%待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的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招标内容,须提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2、投标代表必须提交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需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代理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网上系统),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4、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2837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2月09日 16:56 至 2015年12月30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政府采购网http://pt.fjzfcg.gov.cn:8081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莆田市政府采购网http://pt.fjzfcg.gov.cn:8081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0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2月30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5)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一)本批招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产品凡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根据本项目选用的评标法,在评标时依下表对应的评审优惠幅度进行评审价格扣除或加分。(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如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单独分项报价且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产品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只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公告最新一期的清单为准进行加分。

  •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1. 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1. 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③、投标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以上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该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