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五期国税系统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就“2015年第五期国税系统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招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1、项目名称:2015年第五期国税系统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2015-CGEC-22
3、招标内容:按打印机配置分为3个包(分包情况详见下表)。
包号 | 产品类别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 | 采购预算 (万元) |
第1包 | 激光打印机 | A3激光彩色双面 A3激光黑白双面 | 141+317=458 | 394.6 |
第2包 | A4激光彩色双面 A4激光黑白双面 A4激光黑白单面 | 218+1967+1489=3674 | 695.15 | |
第3包 | 针式打印机 | 针打平推一(136列票据A3幅面) 针打平推二(106列票据A3幅面) 针打平推三(80列票据A3幅面) 针打证卡一(136列证卡A3幅面) 针打证卡二(106列证卡A3幅面) | 1556+77+26+35+17=1711 | 500 |
4、分包及中标原则:以各包为基本单元,每个包只有一个供应商中标;一个供应商可以投报多个包,并可同时多个包中标。每个包由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以上采购内容的具体采购人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税局和各地市级、区县级国税局,产品配送详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详见附件)。
5、投标人及投标产品:
(1)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包括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供应商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关要求。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6)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
(7)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
6、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和办法: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交)。
7、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接受投标时间: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8、投标及开标地点:
北京铁道大厦3层第15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02号,电话010-518791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17室
联 系 人:刘莹 孙晓博
联系电话:010—63417002 63417048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