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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台江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店面招租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27 20:1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受台江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委托,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对台江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店面招租招标项目进行国内的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

1、招标编号:FJGC-G-2015-FS127-1       

2、项目名称:台江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店面招租招标项目

3、招标内容及要求:

合同包

品目号

店面地址

面积()

最低报价限价

(/)

三年招标总额最低限价()

类别

1

1

广达路349号沿街店面349-1

24.16

205

178300.8

租期已到已腾空房屋

2

1

广达路349号沿街店面349-2

24.42

205

180219.6

3

1

广达路349号沿街店面349-3

19.32

205

142581.6

4

1

广达路349号沿街店面349-4

22.49

256

207267.84

5

1

广达路349号沿街店面349-56

46.16

230

382204.8

6

1

广达路349号沿街店面349-789

97.26

230

805312.8

租期已到但经营户未搬离的房屋

广达路349号沿街店面349-49之上二、三层房屋

416.74

90

1350237.6

7

1

广达路349号沿街店面349-10

21

230

173880

8

1

广达路349号沿街店面349-15

36.08

200

259776

9

1

台江建海农贸市场西北侧1174-1178

44.8

113

182246.4

4、招标项目性质:广达路349号沿街店面、台江建海农贸市场西北侧经营权招标。

5、投标人的资格标准

5.1资格标准一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注:自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和户口,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②身体健康,年龄在18-50岁之间;

③开标当天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授权他人,否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2资格标准二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释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解释: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注:以上两种资格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6、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

6.1购买时间:20151127日起至20151211日,每日8:0012:0014:0018:00(北京时间,下同)。未在规定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6.2购买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7、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可自购电子版光盘(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

8、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2015121814:00之前提交到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9、开标时间、地点

9.1开标时间:2015121814:00

9.2开标地点: 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

10、政府采购政策

10.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1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质疑与投诉

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

14、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   台江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址:   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88 

联系人姓名:         李勇           

联系电话:       0591-83270049      

15、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 

  编:         350001           

  话:  0591-8331210983312509  

  真:     0591-83393305         

联系人:         刘晓芳           

电子信箱:   83393301@163.com     

16、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号:  3500 1610 0070 5253 0977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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