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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基础设施企业入围资格备案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27 15:5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1招标条件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委托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基础设施企业入围资格备案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报名。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基础设施企业入围资格备案

招标编号:郑经采公开(2015YXDL155

2.2 招标范围及要求:

2.2.1招标范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基础设施企业入围资格备案,通过国内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电力施工企业入围备案,入围后根据招标人委托,进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2.2服务内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具体项目以入围后招标人各单项委托为准)。

3、招标阶段投标人须提供如下承诺

3.1投标人负责在开工前办理报装手续,并办理各阶段施工、验收手续及确保通电的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2 投标人在施工期间负责协调电力主管部门的书面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3投标人在施工期间负责协调电力施工周边关系的书面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4.1资质要求: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电监会颁发的电力设施承装(修)肆级及以上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原件;

4.2 财务要求:201211日以来财务运行状况良好,没有财务被接管、破产状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报名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原件、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4.3 业绩要求:201211以来1000万元以上类似电力施工业绩,报名时提供业绩合同原件不少于一份(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4.4信誉要求:201211以来经营状况、履约情况良好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报名时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文件;

4.5人员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相关专业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01211日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报名时提供项目经理相关证书和业绩合同。

4.6 其他要求:

4.6.1参与投标的单位,须持有本谈判公告发布后单位注册地检察院开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参加本次报名,查询范围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等。

4.6.2廉洁承诺:参与投标的单位,应做出书面廉洁承诺(盖章有效),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进行商业贿赂,不搞串标、围标等非法投标活动;

4.6.3 参与投标的委托代理人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报名时提供单位近半年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以上资料要求报名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并装订成册,单位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的相关证明、证件、业绩合同等报名时均须出示原件,原件必须与复印件一致,否则视为报名无效。报名时需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简介等相关资料。

4.6.3 报名结束后,符合报名条件的单位在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廉洁资格审查须知》和《廉洁资格审查表》,应按照《廉洁资格审查表》的要求准备相关的书面资料及扫描件电子版(JPG格式),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提交,不接受U盘。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经理本人报送并接受廉洁资格审查,不接受委托人报送的廉洁资格审查资料。

廉洁资格审查地点: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一楼门岗东侧大厅(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与石楠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5、报名时间及地点

5.1 时间:20151127日~2015123(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5.2 地点: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商务西七街3号中华大厦191918房间)

6、招标文件的获取

通过廉洁资格审查的单位,请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的时间在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7.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韦玉军  沈政  周园芳  位小坤    

联系电话:037169092276   传真:037169092276

电子邮箱:hnyx1917@126.com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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